国企合作建造房屋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某国企(霍氏集团)通过划拨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因资金短缺无法投资建筑房屋,遂与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地公司,下同)合作,协议商定:由房地产开发商出资在国企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国企合作建造房屋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某国企(霍氏集团)通过划拨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因资金短缺无法投资建筑房屋,遂与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地公司,下同)合作,协议商定:由房地产开发商出资在国企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筑房屋,竣工后房屋归国企全部,房屋的使用权双方各占50%,商定使用年限为50年。通过这样的合作,国企既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不闲置,也能够准时建筑房屋并投入使用,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建筑房屋也取得50年的房屋使用权,对于双方均有好处。该房屋建筑完毕后,国企如何入账?涉及哪些税费?又如何处理?
二、业务分析
从上述业务的简述来看,由国企出地、房地产开发商出钱,房屋全部权归国企,双方各拥有一半使用权。国企建筑房屋所借款项属于房地产开发商预付50年的租金,即在房屋50年的使用期内,国企不再归还房地产开发商建筑房屋的款项,房地产开发商也不再支付租金给国企。50年使用期满,租约终止,房地产开发商从该房屋撤出,国企收回房地产开发商50%的使用权,拥有全部的使用权,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债权债务结清。需要留意的是,国企拥有100%的土地使用权以及100%的房屋全部权,这是显而易见的。一旦履行合约,国企将50%的房屋出租给房地产开发商时,意味着把50%的土地使用权也出租给房地产开发商了。
三、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依据业务简述和业务分析可以看出,国企取得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而划拨方式是我国国有土地安排和转让的七种根本方式之一。我国国有土地安排和转让的根本方式有以下7种: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转让、出租等。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土地治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方法的通知》。依据业务简述和业务分析可以看出,国企拥有房屋的全部权,因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
(二)关于税费
国企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筑房屋,竣工后房屋归国企全部,国企拥有房屋的全部权,因此,国企应缴纳房产税;国企与房地产开发商协议商定,将50%的使用权出租给房地产开发商,国企要确认租金收入,因此应缴纳印花税和营业税。这些应遵守《房产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四、应遵守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处理
国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因此应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进展土地使用权确实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国企与房地产开发商商定合作建筑房屋,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企的不动产,因此应根据《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进展所建房屋确实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国企将拥有产权的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房地产开发商使用50年,确认租金收入,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进展出租房屋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确实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国企)在取得国家划拨的西郊园(规定有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假设确定的价值200万元)时: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西郊园)2000000
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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