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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法律之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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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法律之构想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法律之构想
文/江西方兴科技有限公司汪才华
笔者已分九篇文章逐一探讨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不一”、“分而监管”带来的交易场所设置、从业人员职业准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准入、评标专家库设置、法律适用范围、信息发布、法律监督等诸多问题,现提出“两法合一”的远期构想,希望能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和同行的共鸣。
一些学者从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角度出发提出将《招标投标法》并入《政府采购法》。笔者认为,现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管辖部门、成交金额、社会影响远大于《政府采购法》,且已成立的集中交易场所也多以规范工程项目招标为主。因此提出将《政府采购法》并入《招标投标法》的构想。“两法合一”具体构想如下:
(一) 建立统一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设置独立的国家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招标局”),直属于国务院,行使独立、综合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设置省级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招标局”),接受国家招标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省级人民政府为主,各地市设置地、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市招标局”),接受省级招标局的垂直领导,下级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接受上级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中央一级撤销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各部委原招标采购监管机构,并入到国家招标局,地方一级撤销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同级政府各部门招标采购监管机构,设区市以下不设置监管机构。各级监管机构的具体职能为:国家招标局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机电国际招标、科技项目与药品采购,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中央在京国有企业强制招标项目等进行监管;省级招标局对本省区域内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省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机构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中央在地方所属和省属企业强制招标项目、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必须招标的大型项目等进行监管;地、市招标局对国家、省级招标局管辖范围以外该市区域内应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包括招标采购配套法规制定、对本级和下级招标采购中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查处、下级部门业务指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招标采购人员培训、评标专家及专家库设置、招标信息发布等。
(二)统一强制招标采购范围
国家招标局制定全国范围内强制招标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省级招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区域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家招标局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三)建立统一的集中招标采购场所
各级招标局下设置一个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招标采购中心,统一为同级招标局管辖的所有招标采购提供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的设置要有前瞻性,以应对统一交易场所带来的场地激增需求。所有招标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出售、资审申请和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均在该场所进行。该场所设置有专业开标、评标室,录音和监控设施。为彻底斩断利益关系,招标采购中心全程提供免费服务,除专家评标费和评标产生的食宿费外,其他均由同级财政承担,集中招标中心不接受经营性质的非强制招标采购业务,交由中介性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采购中心还应考虑设置或租用评标专用宾馆,以便资格预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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