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传输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中央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地方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构建以地面无线覆盖为基础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免费收听、收看中央广播电视节目,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广电部门的监督检查。
支出范围和内容
第四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对纳入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内的发射转播台(站)中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中波、调频)和第一、第七套电视节目的发射系统、附属系统及相关监控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运行维护进行补助。
发射系统包括:发射机、天线、馈线、多工器等。
附属系统包括:节目传输及控制系统(主要包括卫星天线、卫星接收机、模拟音视频切换矩阵、监视器、测试仪器等)、供配电系统(主要包括变压器、稳压电源、配电箱和电缆等)、地网、接地和防雷系统(主要包括高频接地和防雷接地)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
更新改造经费:包括上述发射系统、附属系统及监控设备的更新改造费用以及相关工程设计、验收等间接费用。
维修经费:包括上述发射系统、附属系统等设施、设备的大型维修费用。
维护经费:包括电费、发射机维护材料、备品备件和通风设备、信号源、天馈线、多工器等的日常维护及值班人员补贴费用。
“村村通”工程有关经费补助: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广电总局确定的标准和范围,配套补助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所需资金。
用于经财政部、广电总局批准的其他有关经费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的开支:
(一) 相关台站人员经费、机房及周边环境整治等基本建设支出。
(二) 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以外的发射系统及其附属系统设备更新改造、维修、运行维护。
(三) 本办法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五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用于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原则,要做到有规划、有重点,统筹安排,不搞平均分配,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力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财政部商广电总局制定当年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广电局(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
第九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同级广电局(厅),在预算控制数范围内,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提出具体资金需求计划,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广电总局报送资金申请方案及上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十条广电总局对各地申请报告初步审核后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对分配方案审核后与广电总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核算和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要及时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安全。
第六十三条第五条专项资金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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