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区益民路北段建设项目房屋征迁补偿方案
为保障芗城区益民路北段建设项目房屋征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补偿方案适用于芗城区益民路北段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迁补偿安置。
二、征迁范围
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迁部门和受委托征迁实施单位
征迁部门: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征迁实施单位:漳州惠民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四、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
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
安置地点:利民佳苑安置房。
五、征迁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征迁补偿安置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迁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被征迁房屋补偿价格的制定
本项目被征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制定。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被征迁房屋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所有优惠、奖励。被征迁房屋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店面
⑴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⑵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
①被征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②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征迁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④被征迁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⑶被征迁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部分产权调换的方式,但产权调换时所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选择产权调换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再享受优惠价。
⑷征迁违章建筑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处理。
因城市规划调整,征迁厂房、仓库等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征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征迁补偿后被征迁建筑占地一律收归国有,不再领取征地补偿费。
八、货币补偿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房屋产权人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后,由征迁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房屋征迁补偿费。
九、产权调换原则
1、产权调换实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及“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者先选房”的原则;征迁部门与被征迁房屋产权人在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应注明被征迁人选择安置房意向的户型、套数及面积。
2、产权调换选房办法
在征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由征迁部门发给被征迁人“搬迁封房验收单”,被征迁人凭“搬迁封房验收单”确定并换取“征迁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安置选房时被征迁人凭“顺序号”按顺序在征迁部门指定安置区域内选房。
3、征迁过渡期限: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十、优惠、奖励办法
1、根据征迁范围内实际情况,被征迁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合法建筑按时段给予优惠、奖励;手续不完整或违法、违章建筑根据被征迁人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分别按不同时段、不同年限、不同额度给予奖励。
2、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有效面积的认定,以2002年航拍图、2009年地形图和相关资料等为依据。
3、优惠、奖励办法中的计算面积以经认定的有效建筑面积为准。
4、凡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腾房或被实施强制征迁的房屋(住宅、店面、厂房、仓库等)均不适用上述的优惠、奖励办法。
第二部分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办法
十一、住宅
(一)住宅的征迁补偿安置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
根据房屋结构不同情况,住宅按附表一所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⑴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须补交差价。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根据被征迁房屋结构不同新旧补差价分别为:框架结构80元/㎡;砖混结构120元/㎡;砖木、土木结构160元/㎡。超过签约期限的,新旧补差价分别为:框架结构230元/㎡;砖混结构270元/㎡;砖木、土木结构310元/㎡。必须以最接近产权调换面积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
(2)安置房选房后,因结构原因造成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迁房屋面积的,剩余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3)对符合“双困户”条件的被征迁人在安置时,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弱势群体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漳政综〔2011〕63号)附件5《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双困户”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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