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军政府
孙文就职宣言
《临时约法》的特点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在《临时约法》制定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围绕政权问题展开了错综复杂的斗争,因此《临时约法》字里行间都反映了当时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限制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主要表现在: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了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决议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的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删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表决方可进行,以防止袁世凯擅自修改变更约法。
南京临时政府关于发展经济保障人权的主要法令
一、关于发展经济的法令
1.《保护人民财产令》临时政府内务部发布的法令,共5条。该法令宣布保护人民财产,同时对清政府及其官吏的财产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
2.《慎重农事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发布的法令,主要内容是要求切实保护农民,迅速恢复农业生产。
二、关于保障人权的法令
1.《通令开放疍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这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3月17日发布的法令,明确宣布废除清代法律中对所谓“贱民”的歧视和限制,规定蛋户、惰民、丐户、“义民”(奴)、优娼、隶卒等一体享有“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
2.《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这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临时大总统于1912年3月2日发布的行政命令,责成内务部切实采取措施禁止买卖人口,革除旧社会弊病。
3.《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这是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于1912年3月19日发布的行政命令,责成外交部采取切实办法禁绝贩卖劳工,切实保护海外华侨利益。
关于文化教育的法令
南京政府成立以后,以“启文明而速进化”作为拟定教育方案、颁布教育法规的指导方针,采取措施发展文化教育。
《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等法令
规定奖励女学,实行男女同校,废止读经,禁用前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并要求各种教科书的内容“务合乎共和民国宗旨”。高等学校虽可暂依旧章办理,但《大清会典》、《大清律例》、《皇朝掌故》、《国朝事实》及其他有碍民国精神的书籍,一律废止,前清御批等书,亦一律禁止使用。
,要求废除有碍民国精神的科目
明令各省筹办“共和宣讲社”,宣传革新事实、共和国民之权利义务及尚武、鼓励实业等新的社会风尚,注重公民道德。
关于社会改革的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颁布了一系列社会改革法令,旨在革除社会陋习,振奋民族精神,提倡近代文明,改进社会风尚。主要内容有:
。指出浸淫鸦片不止者,不可为共和国民,应剥夺其选举、被选举等一切公权。同时责成内务部尽快制定法令、条例,切实禁绝烟毒。
。规定无论何项赌博一体禁除。宴会游饮集体场合不准赌博,店铺不得出售赌具,违者按律科罪。
。规定于令到之日,限20日一律剪除净尽,违反者依法论处。
。鉴于缠足多自幼女始,规定有故违禁令者,惩罚家长。
。宣布此后官厅人员全以官职相称,不得再称大人、老爷,民间相称为先生、君。
关于司法改革的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曾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受刑罚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并采用法官常任制和薪俸保障制,保证法官能够独立地履行职务。
。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曾于1912年3月发布《禁止刑讯令》,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从前刑具,一律焚毁。
。南京临时政府曾颁布“禁止体罚令”,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官署审理及判决刑民事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若有罪当笞杖、枷号者,一律改科罚金、拘留。
。
,试行律师制度。
二十一条
日军南京抢劫
1945年国军进入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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