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诉讼法教学重点
诉讼法的概念
诉讼法的作用
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的程序
诉讼法的作用
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直接规定人们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为保障实体权利与实体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实施程序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仲裁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法律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没有实体法,程序法就没有必要;而实体法又是通过环环相扣的程序法律行为而逐步实现的。
诉讼法的作用
在考虑法制建设时,我国习惯上更侧重于实体法的建设,而只把程序法看作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手段和方法,忽视程序法自身所具有的独立价值——程序性正义。
例如,从我国法律的条文上看,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相当完善,但是这些权利义务应由谁以什么标准去确定,对于侵权行为应在什么场合、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等程序性问题往往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实际上造成了把法律规范的实现仅仅建立在依靠公民道德良心的基础上。
诉讼法的作用
这种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的法律意识即使追求的是法律的严密周详,也会在限制恣意的同时压抑选择,从而导致法律僵化和另一种形态的恣意——当事人可以出尔反尔,司法官可以先报后判、多方周旋,上级机关可以主观干预——。中外历史表明,缺乏完备的程序要件的法律制度是难以协调运作的,在运作中极易出现中国古代法家所主张的严刑峻法。
在法律思想史上,人们首先认识到的也是法律的实体性正义。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人们才开始自觉地考察法律程序所具有的独特的道德内容——程序性正义。
诉讼法的作用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程序性正义分为三大类型:纯粹的程序性正义、完全的程序性正义和不完全的程序性正义。
诉讼法的作用
在纯粹的程序正义的场合,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实体标准,其典型事例就是赌博,只要游戏规则不偏向某一赌客而且被严格遵守,那么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公正的。
诉讼法的作用
在完全的程序正义的场合,虽然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独立标准,但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例如著名的蛋糕等分问题,只要设定切蛋糕的人只能最后一个领取自己应得的一份这一程序,就不必担心不能等分。
诉讼法的作用
在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场合,程序不一定每次都导致正当的结果,程序之外的评价标准便具有较重要的意义,例如在刑事审判中,无论程序要件如何完备也不能完全避免错案的问题。
诉讼法的作用
罗尔斯认为,这三种基本类型在各自的限定范围内都是符合正义的。为了弥补不完全正义的场合不能确保正当结果的问题,便需要借助程序正义的正当化作用,追加一种起拟制作用的所谓半纯粹的程序正义(例如陪审制度、当事人主义的参与保障措施等)。程序正义的实质就是排除恣意因素,保证决定的客观正确性。
诉讼法的作用
因此,罗尔斯把法律的程序正义和法治等同。他说:“形式正义的概念,即有规则地和无偏见地实施公开的规则,在适用于法律制度时就成为法治。”它包含下列律令:第一,“应当的行为意味着可能的行为”;第二,“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第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最后,还有维护司法活动完整性的方针,包括法官必须独立和公正、任何人不得审理他本人的案件以及审理必须公开但不受公众舆论所控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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