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同·江滨雅轩合作建房协议书
说明:
1、签约之前,甲乙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充分协商。
2、本合同所称合作建房是指双方合作开发建设并可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白行上写“无”。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乙方向甲方出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广西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新城沙企路江滨小区
联系电话: 0770—2407733
甲方基于购买商品房的需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委托具有地产开发资质的乙方合作建设商品房项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商品房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江滨小区二期(粤同·江滨雅轩)
项目地点: 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新城沙企路旁
3、项目概况:《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防港方米。
二、乙方以自有,并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与甲方合作建设商品房项目,签订本协议时已
初步具备开发建设商品房的基本条件。
甲方已对本协议约定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在充分了解该项目的前提下,自愿委托乙方对该商品房项目进行合作建设,并自愿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交纳定向开发保证金。
三、甲方确认其委托乙方定向开发商品房为号楼栋单元号房,建筑面积为: ㎡(最终确认面积以房产局的测绘为准);单价:人民币元/㎡;总价:人民币(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四、为保证合作建房工程建设的进度,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当日内,甲方向乙方交纳合作建房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整(¥元),由甲方付现金或存入乙方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名:
开户号:
开户行:
乙方确认到帐后,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五、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甲方选择以下种方式作为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
第一次:签订本合同七日内交清合同总房款的 50% (不含定金),计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
第二次: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余款。
2、分期付款:
第一次:在签定本协议七日内交清合同总房款的 30% ,(不含定金)计人民币(大写)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
第二次:在所购房屋主体建至正负零时,七日内缴纳总房款的20%(不含定金),计人民币(大写)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
第三次:在房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七日内缴纳总房款的30%(不含定金),计人民币(大写)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
第四次;在所购房屋楼栋建至11层时,七日内缴纳总房款的10%(不含定金),计人民币(大写)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
第五次:在所购房屋主体封顶前,七日内缴纳总房款的10%(定金两万元可抵付本次房款),计人民币(大写)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
以上以乙方工程部的实际施工进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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