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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审批机制,加强城建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城市维护费、公用事业附加费、电力附加费、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建的部分、投融资平台贷款等所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城建项目投资按照“政府决策、立项审批、财力安排”一体化原则,实行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审批制;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城市园林局、城管局及市投融资平台指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城建投融资管理中心、西区投融资管理中心、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下同负责城建项目前期规划和设计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实项目投资估算,报送审批小组办公室初审;审批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项目“科学性、经济性、适用性”进行论证,并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结合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 城建项目初审后,由审批小组办公室定期提交审批小组审批;审批小组审批实行集体研究制,减少决策盲目性,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六条 审批小组确定建设的城建项目,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予以批复立项,并会同市城乡建设委按照立项批复内容和确定的方案,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批复;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市财政局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批复,作为安排城建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项目入库
第八条 城建项目按照“规划设计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审批小组批准建设的城建项目,统一纳入城建项目库管理;项目储备期间,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各项手续,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未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不得安排城建资金;
第九条 审批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批小组集体研究意见,本着“适度建设、量力而行”的原则,视轻重缓急,将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分为“确保、力保、一般”三类,作为安排城建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其中手续完备、已具备开工条件的编入下年度城建预算,或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及时安排建设资金;已竣工验收和不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的及时清理出库;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城建资金按照“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出水”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并编制全口径城建资金收支预算,增强预算约束力;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根据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10月份,将城建资金编制成全口径城建资金收入计划,一并提交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小组根据城建资金收入计划,按照“确保、力保、一般”顺序,从项目库中筛选建设项目,安排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如确需建设的重点城建项目,根据项目承担情况分别由相应市投融资平台贷款解决;未经审批小组批准,市投融资平台自行建设的项目负债,政府不予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小组筛选的城建项目及其相关审批手续,编制全口径城建资金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支出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五条 为保障应急工程建设,审批小组在安排城建资金预算时,应适当预留部分城建应急准备金,专项用于年度内出现的应急工程建设;预算外的应急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立项审批,工程量较大年度内难以竣工的可转入次年城建资金预算统一平衡;
第五章 变更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项目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强化工程预算约束力,严格在政府批准的额度内施工,不得突破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发生变化等,确需变更设计、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先经业主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市发改委出具审核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投资概算调整手续;%含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发改委办理调整手续;%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调整手续;,投资概算低于年初预算的,按变更设计相应调减投资概算,结余预算指标纳入城建应急准备金;投资概算超出年初预算的,超出部分纳入次年城建资金预算统一平衡;
第十八条 未经审批小组批准,建设单位自行变更设计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工程招投标
第十九条 凡经审批小组批准,纳入城建资金预算或追加预算建设的项目,均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开招标;招标内容包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重大专用设备采购等;
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建设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第七章 竣工决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对结存的材料、设备应公开变价处理,变价收入及清理的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市财政局对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复;经市财政局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城建资金和城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市审计局对重点城建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市财政局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对截留、挪用、贪污建设资金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因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监察部门应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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