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该【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是由【brozn】上传分享,文档一共【52】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1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21年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三章城市建立用地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物让步间隔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节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节道路交通设施
第三节排水设施
第四节电力设施
第五节管线综合
第六节其他设施
第九章城市绿地
第十章附那么
附录一计算规那么
附录二名词解释
附录三公建配套设施表
2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步规划管理工作程度,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保障城乡规划的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立工程的规划和施行,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施行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交融”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开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根底功能和效劳功能建立,推动区域协调开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立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应当对以下区域进展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和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和他重要区域;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3
第六条建立工程色彩应结合贵阳市的城市定位,和贵阳市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立工程应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和低碳饰材,应使用装饰效果好、材质精巧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好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立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立用地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50137—2020)进展分类。建立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和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规划用地面积(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立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和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
(三)容积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绿地率;
(七)停车位;
(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
(九)公共效劳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
(十)城市设计要求;
(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立要求。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立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
4
(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
第十二条建立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状不规那么、和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此不具备单独建立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立,应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施行的原那么,和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施行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立工程;制止施行经营性工程。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立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附表一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6
控制范围
控制指标
建筑性质高度
一环线以内
一环线以外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低层住宅(1~3层)
40
1。2
35
1。2
多层住宅(4~6层)
30

30
1。8
中高层住宅(7~9层)
30

30
2。2
高层住宅(10层以上)
25
4。0
25
3。5
超高层住宅
(高度100米及100米以上150米以下)
25

25

高度24米以下公共建筑
40

35
3。5
高度24米及24米以上100米以下高层公共建筑
35

30
5。0
高度100米及100米以上150米以下超高层公共建筑
30

25

厂房及库房
/
/
40以上

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除厂房及库房建筑密度指标);
2、150米及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详细确定;
3、在进展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时,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详细确定。
第十四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储、军事设施和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效劳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
6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标准的规定计算,国家标准未规定的按本规定的计算规那么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工程毗邻一条城市道路的,±0。00标高以该城市道路标高起算,建立工程毗邻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需要,确定±0。00标高的起算点。
建立工程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半地下部分假设为停车库时不计入建筑密度,但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利用应本着统筹规划、适度开发的原那么,优先满足城市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加强和周边工程的交通联络,重视防灾减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地下公共设施预留开展空间。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标准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拟建工程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日照标准。
(一)拟建工程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如:住宅、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宿舍等),应对该拟建工程进展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标准要求。
(二)当拟建工程周边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时,拟建工程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展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标准要求:
1、《住宅建筑设计标准(GB50096—1999)》;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2002版》;
3、《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
4、其他相关规定.
7
(三)根底分析参数:按照(附表二)执行.
附表二
日照技术分析参数表
技技术参数
分析标准日
大寒
冬至
分析起止时间(太阳时)
8:00-16:00
9:00—15:00
分析点经纬度
贵阳市
北纬26°34′
东经106°42′
分析采样间隔时间
5分钟
分析高度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底层窗台起
计算方法
总有效日照(累计)
第二十一条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应到达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其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户数,在冬至日日照不满足的比例不得大于该栋建筑总户数的20%;
旧城改造区建立工程申报的规划及单体方案,对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城改造区开发建立规模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立工程,日照分析不满足的户型户数应控制在总户数的5%以下。
第二十三条拟建工程除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建筑间距要求.
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规定:
(一)住宅日照间距
8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和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换算。
附表三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90°(含)
折减系数

0。9L
0。8L
0。9L
0。95L
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贵阳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4、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高度计算。
(三)山墙和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互相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面进深应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等于12米的山墙或者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让步.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9
1、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2、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详细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详细尺寸,等比例加大间距。
第二十四条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
第二十五条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和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和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0
(一)高层建筑和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高层建筑和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和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
2、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高层建筑和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和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3、东西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高层建筑和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和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高层建筑和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山墙面和其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高层建筑山墙面和其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2、东西向布置,高层建筑山墙面和其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3、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三)高层建筑和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和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最新)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brozn
  • 文件大小562 KB
  • 时间2022-10-03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