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农用地分等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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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农用地分等概述
一、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相关概念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农用地等: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在自然质量条件、平均土地利用条件、平均土地经济条件下,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划分出的农用地等别。
基准作物:是理论标准粮的折算基准,指全国比较普遍的主要粮食作物,如小麦、玉米、水稻,按照不同区域生长季节的不同,进一步区分的春小麦、冬小麦、春玉米、夏玉米、一季稻、早稻和晚稻等7种粮食作物。
指定作物:指行政区所属耕作区标准耕作制度中所涉及的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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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农用地分等概述
因素指标区:对区域内决定农用地自然质量的各种因素和因素组合,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分异原则划分的区域,是区别于其它指标区的最小单元。
样地适用区:采用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需要划分样地适用区,是指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分异原则划分的区域,是区别于其它适用区的最小单元。样地的农用地自然质量特征与其适用区的其他分等评价单元的特征应具有相似性。
分等单元:是农用地等级评定和划分的基本空间单位,单元内部土地质量相对均一,单元之间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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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农用地分等概述
产量比系数:以国家指定的基准作物为基础,按当地各种作物单位面积实际产量与基准作物实际产量之比。
土地利用系数:用来修正土地的自然质量,使达到接近土地的实际产出水平的系数,计算公式:KLj = Yj / Yj,max (KLj为某样点的第j种指定作物土地利用系数;Yj为样点的第j种指定作物单产;Yj,max 为第j种指定作物的省级二级区内最高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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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量-成本”指数:计算公式为:aj = Yj / Cj(aj为第j种指定作物的“产量-成本”指数,单位为千克/元;Yj为样点的第j种指定作物实际单产,单位千克/公顷;Cj为样点的第j种指定作物实际成本,单位为元/公顷)。
土地经济系数:计算公式:Kcj= aj/ Aj(Kcj为样点的第j种指定作物土地经济系数;aj为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产量-成本”指数;Aj为第j种指定作物“产量-成本”指数的省级二级区内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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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农用地分等概述
标准耕作制度: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水平、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下,有利于生产或最大限度发挥当地土地生产潜力,未来仍有较大发展前景,不造成生态破坏,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并已为(或将为)当地普遍采纳的农作方式。由于各地养地方式难以统一,因此这里的标准耕作制度主要指种植制度。
光温生产潜力:在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充分保证,水分、CO2供应充足,其它环境条件适宜情况下,理想作物群体在当地光、热资源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高产量。
气候生产潜力:在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充分保证,其它环境因素均处于最适状态时,在当地实际光、热、水气候资源条件下,农作物群体所能达到的最高产量。即在光温生产潜力基础上进一步考虑降水的限制作用后,农作物的理论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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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农用地分等概述
标准样地:在一定的栽培管理技术条件下,区域内农作物产量水平最高的若干农用地分等单元。一般情况下,标准样地的农业生产条件最好,它们在本内区域所处位置的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灌溉与排水等条件的综合特征最优。
标准样地体系:农用地分等标准样地的分级体系与用于描述农用地分等标准样地特征的因素体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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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用地分等的原则
1 综合分析原则
农用地质量是各种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农用地分等应以造成等别差异的各种相对稳定因素的综合分析为基础。
2 分层控制原则
农用地分等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等别序列为目的。在实际操作上,农用地分等是在国家、省、县三个层次上展开。县级分等成果要在本县域范围内可比;省级协调汇总成果要在本省域范围内可比;国家级协调汇总成果要在全国范围内可比。
3 主导因素原则
农用地分等应根据相对稳定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的差异,重点考虑对土地质量及土地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突出主导因素对分等结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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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收益差异原则
农用地分等应反映不同区域土地自然质量条件、土地利用水平、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对区域土地生产力水平的影响,也应反映对区域土地收益水平的影响。
5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农用地分等应以定量计算为主。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定性分析的结果可用于农用地分等成果的调整和确定工作中,提高农用地分等成果的精度。
6 跟踪检验原则
在农用地分等工作中,应对每一步成果进行检验,并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确保成果与实际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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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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