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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1、纪律处分分5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凡受过处分,本学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不得享受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特困补助和其他方式的资助;是学生干部的免去其职务。
2、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务者
(1)作案价值在人民币100元(含)一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100--200元一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00(含)--400元一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00元(含)--800元一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00元(含)以上的,开除学籍;
3、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
(1)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考查中违纪、作弊者
5、肇事、打人、打架斗殴者
7、违反学院住宿管理制度者
(1)、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未经批准晚归或夜不归死者,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出学籍处分;
(3)、在宿舍做饭,除收炊具集中管理外,给予警告处分;
(4)、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外;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着,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损害他人或公共财物者
(1)故意损害公物,除照价赔偿外,情节较轻者,损失较小,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损失较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乱拉乱接电线者、私自烧电炉、热得快及大功率电器者给与警告处分;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
1考试与处分:考核与考查
考试采用百分之,也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2补考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由在校期间允许补考两次:第一次为常规补考(下学期开学),第二次为毕业补考。
舞弊、缺考的学生不准参加常规补考,只有能参加毕业补考
3、缓考与缺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填写《学生缓考申请表》,经辅导员审核、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常规补考时间内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或不按规定时间报考参加考核者,不在别行安排补考,应参加毕业补考
三、奖、助学金评选
1、国家奖学金8000元/每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4院长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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