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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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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财政补助对象
财政补助对象包括:合肥市辖区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包括公交、出租、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和个人;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的建设运营单位;为充电桩建设提供便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法人单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的企业;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的电池、整车生产等企业;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小区”或“示范单位”。
二、财政补助产品
财政补助产品包括: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在本市备案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通过验收并应用正常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
三、财政补助标准
(一)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纯电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1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
(二)换购车辆补助。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汽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
(三)分时租赁企业奖励。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是指2016年)给予每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是指2017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
(四)充电设施补助。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正常营运3个月以上,且单个乘用车充电桩每月平均充电量不少于450度电),按照充电功率给予200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助;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500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
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五)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六)示范小区和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应用里程较长,充电设施建设与应用规范的企业、居民小区,给予每个单位1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七)其他补助。对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在与中央财政1:1配套的地方补助资金中安排10000元/辆,用于充电费用补助和私用充电设施安装。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四、财政补助拨付方式及流程
(一)购车补助资金。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地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须通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全资销售子公司,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给该销售子公司。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以扣除财政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按照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申请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通知的要求,向新能源汽车推进中心(以下简称推进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一次性购车数量超过10辆(含)的法人单位向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主管部门,详见附件9)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提交相关材料至推进中心,推进中心
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二)黄标汽车换购补助资金。个人在购车后向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提交相关材料至推进中心,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三)分时租赁企业补助资金。当年推广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向推进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进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四)充电设施补助资金。公用或专用直流充电桩建设运营单位向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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