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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心理的实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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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究竟存不存在其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如何认识犯罪心理的本质?对这一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很少有学者能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综合角度和高度进行研究和论述,更谈不上有什么成果和定论。因此,本文试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希望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犯罪心理是一种关系实在
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坚信,客观存在只能是指物质存在,而这种物质,是一种独立于我们意识之外的物质实体。人的心理仅是对这一客观物质存在的主观认识和反映,是物质的派生物。但是随着相对论、量子力学等物理科学的最新研究和发现,否定了自牛顿力学以来形成的绝对的形而上学的绝对物质实体观,代之而起的物质概念是列宁定义的客观实在。
“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物质概念,除了表示我们通过感觉感知的客观实在之外,不表示任何其它东西”。“物质是我们感觉到的客观实在”。
列宁的物质概念,不再是把物质作为一切事物的基础的形而上学本质,而是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一切现象、景物、过程。它表明,离开存在同意识的关系问题、物质的概念就失去了哲学意义,也就是说,列宁不仅把物质定义为客观实在,而且也把人对这一客观实在的感觉的复写、摄影、反映等主观意识活动也纳人到客观实在的不可或缺的构成之中,这样不仅拓宽了唯物主义对现实世界的视野和研究范围,也与马克思、恩格斯所阐发的主客体统一思想相一致,构成现代唯物主义哲学的基石。
人的心理活动和意识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实在。首先从人类漫长而又复杂的社会历史进程来看,人类所形成的博大精深的文明以及这一精神文明的众多物化形式,其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否认这一点,就是历史虚无主义;其次,从意识发生过程看,由客观存在的大脑经由客观存在的实践活动而发生的对外部客观现实世界的反映(即心理活动)本身如果是非现实的、纯主观的,那倒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最后,个体意识的发生,具有客观现实性,因为任何个体的心理和意识的发生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是有其客观规律的,而且这种意识活动过程和结果,也不以个人的主观好恶为转移,事实上,人的心理活动是受到客观现实的严格限定的。因此,我们认为,人的心理和意识,是一种客观现实存在,是客观实在。而犯罪心理,做为人的心理和意识的特殊形式,当然也应是一个客观实在。
其次,我们这里所说的做为客观实在的心理和意识是以关系的方式而构成的客观实在。简而言之,心理和意识就是一种关系实在。
现代科学研究和探索已由牛顿力学的宏观物体世界深人到了微观物质世界,随着研究的深入,物质的实体性被实验所否定,事物与其说是具有实体质,毋宁说是一种关系质、系统质。代之而起的是现象实在论或关系整体论的兴起。
从这种全新的观点和方法论来分析探索人的心理活动,则人类心理现象也不过是由各层级的关系所构成的系统质和关系质。
当代系统论已全面深刻地促进了对心理科学的研究和认识。如前苏联心理学家罗莫夫提出人是在系统中活动和反应的,人的心理有多水平、多层次、多序列的特点。他把人的心理系统看做人的社会系统、生物系统、物理系统所构成的心理整合。与之不同的是,我们不仅将系统论看成心理学方法论,而且还把心理系统赋予了本体论意义,或者说,心理系统本身就是一种客观现实存在,就是一种系统质的存在。而这一系统的唯一构成因素和不变量就是关系,关系是系统最本质的东西,系统必然是由关系所构成的系统。缺少关系的联结,系统便烟消云散,荡然无存。
因此,我们认为,人的心理活动的本质就是由各层级的关系所构成的关系实在或系统质,而犯罪心理作为人类的心理的特殊组成部分。也必然是以关系实在方式而存在着的客观实在。
当然,犯罪心理所构成的关系实在有其特殊性,组成犯罪心理的关系实在,就是犯罪主体通过其主体社会实践活动而与外部社会所发生的主体化了的社会矛盾关系。
社会矛盾关系,作为一个客观实在,其范畴是宽泛的,大到社会阶级矛盾、经济矛盾、政治矛盾、文化矛盾,小到家庭矛盾、夫妻矛盾等等,都属于我们所理解的社会矛盾。这种社会矛盾做为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我们探索犯罪心理实质的立论基础。但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矛盾关系,并不是那种抽象的、脱离个体的生活实际而孤立存在和高高在上的社会矛盾关系,而是深人到人的实际生活的各个角落和层面,反映个体实践特点并打上深刻主体烙印的社会矛盾关系。大量的犯罪案例已表明,导致个体违法犯罪的社会矛盾是千差万别、各不相同的,进一步的考察又会发现,这些导致犯罪的社会矛盾总是通过极个体化和具体化的方式而显现出来的,从而表现出强烈的社会矛盾的独特性和主体性。因此,犯罪心理学所研究的社会矛盾关系,不能仅仅停留在抽象的纯哲学意义上的清淡,更重要的,是要研究这种社会矛盾是如何与实际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而导致犯罪的,换句话说,我们所指的社会矛盾关系,是一种与个体的社会实践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矛盾关系,我们简称为具体化、主体化了的社会矛盾关系。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说过的:“犯罪,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定随着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但是,这种具体化、主体化了的社会矛盾并不足以成为犯罪心理的独有特征。事实上,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其社会矛盾也总是具体的,具有个体独特性。而犯罪人与一般人的社会矛盾的根本区别,在于两者在社会矛盾关系的直辖市机制上的差异。对于一般人来说,他们总能有效地处理和调整主体化的社会矛盾关系,总是能够在社会道德法律规范之内解决和处理自己独特的社会矛盾。而对犯罪人来说,他们的这种具体化和主体化的社会矛盾则带有内在的不可调和性,他们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关系中常常是尖锐对立,不可共存的。犯罪人所采取的最符合个体特点和要求的手段和方式往往是与社会规范要求背道而驰和严厉禁止的。于是这种在个体社会生活中实践层面所展现的社会矛盾就具有犯罪特异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犯罪心理就是社会矛盾关系在个体生活和实践层面的具体化和激化。
二、犯罪心理是一个建构过程
如何认识犯罪心理的形成?这是关于对犯罪心理根本看法和态度的问题。
在我国古代,对犯罪心理的成因,就有性善恶之争。性恶论者主张从人的本性中丑恶的方面去解释犯罪,于是犯罪心理就成了本来就有的既成物。此外在古代中国和近代西方也有学者认为犯罪是恶魔附体或精神质变。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把犯罪心理看成是以整体现成的方式强加于人身之上,随着对犯罪现象认识不断深人,人们逐渐摆脱了上述简单肤浅的理解和认识,开始把犯罪心理与人的外界环境和影响联系起来。但相比之下,仍偏重于从静态的形而上学的角度看待犯罪心理的形成。认为犯罪之所以发生,就在于犯罪人内部存在着一个与一般人截然不同的犯罪心理和本质,这种犯罪心理一旦形成就会相对不变,并以显在或潜在的方式存在于个体意识之中并发挥作用,这种对犯罪心理的思想意识甚至直到今天仍很普遍被采纳和接受。
我们认为,这种对犯罪心理重视静态忽视动态,重结果轻过程的形而上学机械论是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当代科学发展背道而驰的。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原理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之中的。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必然过程,而犯罪心理作为杜会历史现象必将随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并随阶级的消亡而消亡。不仅如此,犯罪心理做为一种个体心理活动现象,也同样有一个不断生成、消解和再生成的过程。无论从人类社会还是人类个体现象,都不存在一个固定不变,后天既成的犯罪心理。
现代过程哲学创史人怀特海在吸收和研究了当代物理学的研究成果后提出了他的过程哲学,怀特海认为,以相对论和量子力学为代表的当代物理观念大变革表明,机械论自然观所假定的稳定性已不复存在,永恒的物体在空无所有的空间中运动的图象已被一种不断活动的概念所取代。在现代物理学看来,世界乃是处于一定时空关系中的“事件”组合而成的统一体,世界过程也即事件之流。因此主张从“事件”概念出发。他认为,任柯事物都与其它事件处于相互关系之中,各种有关事件的综合统一体即构成机体。而机体的根本特征是活动,活动表现为过程,过程就是机体各个因子之间的内在联系的、持续的创造活动,因而整个世界就显现为一种活动的过程。
随着协同论、突变论、混沌理论、系统论、耗散结构论等一系列科学方法论的涌现,过程哲学也在吸收上述理论之后而日渐丰富和完善,也为我们认识和研究犯罪心理提供了全新的和卓有成效的研究方法和途径。
我们认为,犯罪心理与其说是一个结果不如说是一个过程,一个不断生成、建构、变化和解构的过程。
首先,作为一个建构的前提,我们认为犯罪心理是一个结构。辩证唯物主义主张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但这种发展变化决不是抽象的、纯形式的变化,而是以事物的质的规定性为内容的犯罪心理的发生发展,就是借籍结构的方式而存在的,犯罪心理首先是一种结构存在,是一种具有自组织能力的结构组织。
其次,犯罪心理做为一个结构组织,是一个无时不刻不生成、转化、建立和消解的过程,犯罪心理是一个建构过程。对犯罪心理一般的和传统的认识中往往把犯罪心理看成是一个结果和目的来理解。于是犯罪心理就成为一个自我强化和自我循环的封闭系统。与之相反,我们把犯罪心理看成是一个中介和桥梁,一个连续主体与对象性世界的中介和桥梁,因此,犯
罪心理做为一种结构组织,不仅要随主体身心特质的变化而变化,也将随主体外的环境变化而相应调整,以保证其对主体及外界环境的良好适应。
第三,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来分析,犯罪心理的建构过程,是通过主体的实践活动来完成的。主体性实践活动是建构犯罪心理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来源,人的一切思想和意识,既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的头脑所固有的,而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得来的,同样,犯罪心理的生成和发展变化,也来源于犯罪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犯罪心理的复杂性、个体犯罪心理的独特性和差异性,最终都可归结为犯罪人独特而又复杂的主体不良社会实践,犯罪心理就是犯罪人的内在身心特质与外在社会环境特征通过主体的实践活动而发生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构成的心理自组织系统。
三、犯罪心理是一种机能
如上所述,如果我们把犯罪心理看成是一种主体化的社会矛盾关系的建构和过程,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犯罪人为什么要发生这种建构?或者说,导致这一建构发生的机理和动力是什么?
传统对犯罪心理的理解和认识并没有看到这一点,在他们看来,犯罪心理形成,无非是犯罪对外在不良客观现实的主观反映。这种主观反映对个体来说带有必然性和强制性。至于这种犯罪心理对个体有什么好处或实际用处,那是无关紧要的。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和急待纠正的。事实上,犯罪人之所以会积极主动地建构犯罪心理,必然因为犯罪心理对犯罪人来说有着某种实际作用和意义,或者说犯罪心理必有某种作用或功能。研究和探讨犯罪心理机能,这对于我们理解犯罪心理的生成、演变机制和规律,促进犯罪心理理论的实际应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认为,犯罪心理具有机体自组织性。
机体,做为一个生物概念,是一个能够接受和收集外部刺激并做出应答反应的生物组织,很显然,犯罪心理具有这种机体特性。犯罪心理形成以后,就能够依据其内部结构积极能动地选择和吸收外部环境相关刺激信息,并能够通过对这些信息和刺激的内部分析综合和信息加工,以调整和指导犯罪行为的方向、方式和精确性。因此,犯罪心理具有机体性特征。同时,犯罪心理做为一个复杂的心理结构,又具有自组织性。所谓自组织性,是指结构内部能自行按照某种规则通过整合作用对外界做出自主反应的能力。很显然,犯罪心理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它能够依据其内部结构自主能动地整合和调控各心理成分的活动,从而表现出犯罪心理活动的整体性、一致性、自主性和最优化。
犯罪心理的机体性和自组织性表明,犯罪心理具有自主能动地收集和加工处理刺激信息,并调节内部各成份和要素间的活动和联系,以保证机制对外部环境的良好适应性和最佳反应状态。我们把犯罪心理的这一功能,就称之为犯罪心理的主体适应性功能。
犯罪心理的机能--主体适应性功能表明,犯罪心理的产生,既不是外界环境的强加于人,也不是犯罪人的本性显现,而是因其对主体的功能作用而被主体积极主动地建构而成的,它对犯罪主体的社会生活和实践活动具有直接的针对性和指导作用。而且这一犯罪心理组织是否调整和变化,向什么方向转化,怎样转化,也都取决于主体适应性机能的发挥和活动效能的高低。因此,犯罪心理的机能,是犯罪心理生成与发展变化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概括地说,犯罪心理的主体适应机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犯罪心理的自觉性机能。所谓自觉性机能,是指犯罪人能自觉意识到自己的心理活动,并根据自己的活动目的及环境的变化有意识地调整心理活动以达到犯罪目的。犯罪心理的这种自觉性机能主要包括:犯罪心理的导向机能、强化功能、调控功能等等一系列有意识心理活动,以使犯罪人完成从犯罪目标的确立,犯罪动机的激励,犯罪行为的调整直至实现犯罪目的这一全过程,犯罪心理的这一自觉意识水平的适应性机能,我国犯罪心理学对之论述和研究得很多,这里不再赘述。我们这里重点强调的是:犯罪心理不但具有自觉意识水平上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无意识水平活动方面的功能,而这一无意识的主体适应性机能的作用和意义,至今不被人们认识和重视。
所谓犯罪心理的无意识功能,是指犯罪心理具有自发寻求缓解和消除内部身心压力和紧张状态的功能。考察和分析大量的个体犯罪案例后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违法犯罪的内部原因,最终都可溯源于犯罪人的内在紧张状态和压力。从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看,导致犯罪心理形成的最初原因,就是由于犯罪人某种需要的缺乏或匮乏所导致的主体内部潜意识的紧张和压力,由于主体这时对这一压力尚未达到自觉意识水平,因而多表现为紧张、焦虑、烦燥等心理体验和感受,这种充满能量并积极寻求渲泄通道的心理体验和感受,是犯罪心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动力。随着主体这一潜意识压力和张力的逐渐增加和加剧,犯罪人为寻求缓解和消除这种压力的欲望和要求也愈强烈,最终必使主体对这种心理体验和欲望由潜意识水平上升到自觉意识水平。犯罪人不仅明确意识到自己的需要和愿望,而且还通过确立犯罪目的,选择犯罪条件,采取犯罪方式和手段最终实施犯罪行为,实现犯罪目的。由此可见,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内部动力,必然是源于犯罪人内部的潜意识焦虑和紧张力以及为缓解和摆脱这一压力状态的无意识心理自发活动倾向。而且主体的这种潜意识张力和压力伴随着犯罪心理的始终,并作为犯罪行为的重要内在动力而持续在犯罪行为始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犯罪心理是一个建构过程;是一种关系实在,是一种机能。所谓犯罪心理的实质,就是犯罪主体为了某种自觉的和无意识的功能性目的而建构的,对个体化和激化了的社会矛盾关系的客观反映和关系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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