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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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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两河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和爆破作业,适用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3、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和爆破作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5、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必须有责任心、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项目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6、任何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上报公安机关,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购买
1、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2、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两河口公安分局备案。
三、储存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储存室内,并持四川二滩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两河口前期项目监理部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及专职管理人员登记表,向两河口公安分局办理申请许可手续,投入使用前应报两河口公安分局,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2、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必须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分包队伍或个人保存。起爆器材与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存放。库存量与品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容量及两河口公安分局审核批准的数量。
3、临时少量存放爆炸物品的,要配铁皮柜存放雷管,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经两河口公安分局批准,向两河口派出所备案。
4、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1)库房的设计、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消防设备。安全措施、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必须完善可靠;防火、防潮、通风、防爆、避雷、防盗、防止小动物入内设施必须完善有效;
(2)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3)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与批准的种类和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4)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5)库区的避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期前至少检测一次,其安全值应在规定范围内;
(6)库房保管人员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清点盘库,签字确认制度。发现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两河口公安分局。
(7)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双人管理。
(8)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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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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