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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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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CA—02C—023:2002/A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车产品
2004-05-01发布 2004-08-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5
2. 术语…………………………………………………………………5
3. 认证模式……………………………………………………………5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
认证申请………………………………………………………5
型式检验………………………………………………………5
初始工厂审查…………………………………………6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7
获证后监督……………………………………………………8
5. 认证证书……………………………………………………………9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9
认证的变更……………………………………………………9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10
6.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10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0
标志加施………………………………………………………10
7. 认证收费……………………………………………………………10
附件1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11
附件2 消防车送样清单……………………………………………… 15
附件3 (一)消防车整车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7
(二)消防车主要总成件、附件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23
附件4 消防车产品认证须具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清单…………………25
附件5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8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车。

车辆的定义见GB/-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17350一1998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 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一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消防车的分类见GA114《消防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型式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申请
申请单元划分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不同类型车辆是指GA114-1995《消防车型号编制方法》中规定的不同结构特征的消防车)。
专用装置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罐体结构,消防泵、消防炮参数等有两处及以上不同时)。
举高类消防车每一个型号为一单元。
底盘的承载能力相差大于20%或发动机功率相差大于30%的消防车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泵的布置方式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中置泵和后置泵)。
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型式检验
送样原则
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检验。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送样
型式检验的样品由委托人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送样清单见附件2。
特殊情况由委托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并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型式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检验后,样品应退还委托人或按委托人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
C认证)。对获得认证后,改装时没有变化的项目,消防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对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消防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消防车检测项目的划分
消防车检测项目分为消防车整车检验项目和主要总成件、附件检验项目两类。
初始工厂审查
审查内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按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5)进行。认证的企业,在做消防车产品初始工厂检查时,适当简化,免除重复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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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