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介
参考GB50016-2006
最新GB50016-2014
--韦科宇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厂房(仓库)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5 民用建筑
6 消防车道
7 建筑构造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 防烟与排烟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2 城市交通隧道
1 总则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
3 ;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 术语
耐火极限、不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闪点、爆炸下限、沸溢性油品、半地下室、地下室、多层厂房(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高架仓库、重要公共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安全出口、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充实水柱。
3 厂房(仓库)
火灾危险性分类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厂房的防火间距
仓库的防火间距
厂房(仓库)的防爆
厂房的安全疏散
仓库的安全疏散
厂房(仓库) 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甲
1
2
3
4
5
6
7
闪点小于28℃的液体(如原油、汽油等)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
1
2
3
4
5
6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如喷气燃料、灯用煤油)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丙类液体雾滴
丙
1
2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重油、柴油、润滑油等)
可燃固体
丁
1
2
3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类别
项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1
2
3
4
5
6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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