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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医疗保障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民保字〔20__〕2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施行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安徽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定期救济证》的重点社会救济对象。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
〔六〕艾滋病;
〔七〕重症精神病。
三、救助标准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一次性救助__元;
〔二〕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一次性救助__元;
〔三〕重型肝炎,一次性救助1500元;
〔四〕艾滋病,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五〕急性脑中风,一次性救助1000元;
〔六〕严重心脏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七〕重症精神病,一次性救助1000元。
四、救助方法
经审核符合本《方案》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先按救助标准给予及时救助。救助对象在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总量情况,原那么上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的,可施行二次救助,且同一救助对象一年中累计享受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对五保供养对象患病住院的优先救助且不受病种限制。
五、医疗效劳
〔一〕县政府确定县医院、中医院为我县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二〕指定医院应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种用药目录、诊疗工程目录及医疗效劳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效劳。
〔三〕救助对象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由指定医院医务科出具转院证明,否那么不予救助。
〔四〕农村救助对象患病时需持《岳西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证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指定医院就诊。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患重大疾病的农村低保对象需要医疗救助的,须持有关证明〔身份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等〕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民政办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委会进展公示,报县民政局,同时如实上报以下材料:
1、《岳西县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分别出具〔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定期定量抚恤补助证、定期定量救济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院〔含县医院、中医院〕本年度开出的《岳西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病诊断证明书》;
4、正式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通知申请人。
七、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按不少于省级财政上年度安排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安排配套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填写医疗救助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用于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县财政部门复核后,乡镇民政办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资金由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打入指定医院。
〔三〕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那么,对救助对象施行救助。
八、组织施行
〔一〕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施行,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方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视管理,标准医疗效劳行为,进步医疗效劳质量。
〔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视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九、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违背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十、施行时间
本施行方案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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