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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研〔2010〕6号签发人:段广才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
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弘扬“和谐自强、严谨求实”的优良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校研究生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应给予纪律处分者,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研究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
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研究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l.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年。
1.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毕业班研究生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第八条研究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九条研究生在校期间违犯学校纪律,在其毕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不再处分,但可以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l. 主动交待本人的违纪问题并及时改正的;
2.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4. 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l. 违犯本办法第三章两条或者两款以上的;
2. 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
3.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4. 有意包庇其它违纪行为的;
5. 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隐瞒真相、诬陷他人的;
6. 组织或者策划违纪行为的;
7.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8.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9. 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10. 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 侮辱和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 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组织或者带头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或示威活动,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组织或者带头罢课、静坐、绝食,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 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者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 组建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经教育,能够改正或转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拒不改正或者拒绝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等各种媒介或以其它方式实施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 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者盗用他人公共信息者,如网络上网账号、密码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发恶意攻击信息、信息垃圾、谣言、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科研秘密或者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 盗窃、挪用电子货币者,或者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者,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5. 故意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建立、制作、维护非法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6. 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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