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财字〔2014〕4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的管理,根据《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文件精神,学校对《浙江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
2014年5月4日
浙江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校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字〔2014〕10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各学院、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教职工出差前需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出差审批单》(详见附表1),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按经费来源渠道和出差人员的隶属关系确定,即由安排经费的学院、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有关具体情况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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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日常公务出差由其他负责人代为审批,其他人员日常公务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
、人事、教学等部门安排的进修、学习、访学等出差由组织、人事、教学等部门负责人审批;
、科研、教学等项目经费安排的出差参照各自经费列支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的管理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类别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路途较远或乘车时间较长的,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进修、学习和学生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五条住宿费的管理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2)。
(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正处及以上人员可一人住一间,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
(四)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六条伙食补助费的管理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
(三)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凭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四)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30元,省内按15元补助。省财政厅和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五)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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