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是由【whetyo】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3】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方法(试行)
教基〔2006〕3号
(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安康开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物价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安康开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结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展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那么。
、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施行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施行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开展规划,制定并组织施行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施行日常管理、,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展管理。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详细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方案、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施行。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容许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施行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方案、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开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视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视、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展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展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和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老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开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标准的园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方案和教材选用方案.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标准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根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开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的、教育教学原那么、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方案、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方案配置情况说明和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安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安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方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开展规划、布局要求和申办者的条件进展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方案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展审核。初审合格后,,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儿园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展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容许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
具备办学条件,到达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容许证,到民政部门进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容许证前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创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分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结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视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停办民办幼儿园,,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和监视
第十六条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和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开展规律,以游戏为根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对幼儿施行体、智、德、美全面开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安康和谐开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展和参和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安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和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和广告。
第二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标准,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承受当地卫活力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本钱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承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标准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承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视检查和家长的监视.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根底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 园长和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老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老师资格制度,、老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将民办幼儿老师纳入公办幼儿老师的统一管理之中,保证他们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老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可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老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其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标,所需经费由参评幼儿园自行承担。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