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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第十五章税收征收管理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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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第十五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章关税法
第一节关税概述
关税的历史是十分悠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当国与国之间出现商品交换后,作为对进出国境商品征税的关税才在各国普遍开征起来。据考证,最早的关税是为了保护过往客商交通安全而产生的,现代国家出现以后,关税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曾经在历史上占有生分地位。但是,在现代,尤其是对于经济发达国家而言,关税已不再是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是以关税为工具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1年5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一了国家的关税政策,建立了完全独立自主的保护关税制度。以后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关税制度。
现行关税法律规范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7月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法律依据,以国务院于2003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作为条例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办法》为基本法规,由负责关税政策制定和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法规拟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由设置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境内的水、陆、空国际交往通道的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税属于全值流转税。
关境与国境的区别与联系:
国境与关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国境是一个主权国家以边界为界限,全面行使主权的领域范围,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关境又称税境或海关境域,是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关税权力的领域范围。
通常情况下,国境与关境是一致的。但如果几个国家结成关税联盟,组成一个共同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对外税则,彼此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关税,只对来自和运往非同盟成员国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这时关境就大于其成员国的各自国境。如果一个国家在本国领域范围内设有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时,关境就小于国境。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虽在国境之内,但从征收关税的角度来说,它是在该关境之外,进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货物可以不征关税。
第二节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一、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境货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
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三、税率
(一)税率设置及适用对象
1、进口关税税率
最惠国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
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即曼谷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
关税配额税率
适用于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在关税配额内的进口货物。
2、特别关税
报复性关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我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我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倾销或补贴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保障性关税
是指当某类商品进口量剧增,对我国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WTO有关规则,可以启动一般保障措施,即在与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后,在一定时期内提高该项商品的进口关税或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损害。
征收特别关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二)税率的运用
四、原产地规定
确定进境货物原产国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运用进口税则的各栏税率,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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