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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役士兵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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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渠道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中心在黔企业)。县政府依据工作需要,结合安置士兵的学历和技能等状况,可供应肯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岗位或者工勤岗供士兵选。从今年州级单位安置状况看,供应的都是机关行政工勤岗,接收单位比拟喜爱驾驶、文书、计算机技术及电子通信等方面人才。
(三)安置地点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一般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消失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士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别状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4).其他安置:
退役士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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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安置地点的选择,结合士兵自己实际状况,经本人申请,由本人退役前在部队提出申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心军委政治工作部下达的年度安置规划核准。退消失役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一般不再受理更改安置地的个人申请。
(四)安置方式
推动阳光安置,坚持公正、公正、公开原则,把服现役期间的表现量化评分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可以选择自谋职业,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待政策。
(五)安置程序
。依据部队服役年限、立功授奖、遥远艰难地区等进展量化评分。在安置工作前,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量化评分进展复核,量化评分表由退役士兵本人签字确认后实行适当方式进展公示,公示时间不少天5个工作日。对分数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公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核实。
。对民风民情、法律学问、公文写作、党纪党规、保密教育、计算机操作、就业指导等内容进展授课。
。在编办、人社、纪检等相关部门的监视下,组织集中选岗,由量化评分最高分开头选,按高分到低分的挨次,逐人进展,选定岗位后,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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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出的安置介绍信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接收单位和士兵本人,退役士兵在接收到安置介绍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接收单位报到,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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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待遇保障
。接收单位应当从收到安置介绍信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人员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中长期聘用合同;
接收的企业应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在安置地参与根本养老保险和职工根本医疗保险。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退役士兵无正值理由,不根据规定时间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超过30天的,或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听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四、自主就业士兵扶持就业政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消失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依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贵州省规定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对象为2023年11月1日以后退消失役的自主就业城乡义务兵和士官,按每服役1年3600元/年的经济补助,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根据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根据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根据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增发10%;
,增发5%。
屡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根据其中最高等级嘉奖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二)复学入学和考试加分。: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学籍或入党资格,退役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10分。2)、一般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股退役3年内参与全国硕士讨论生招生考试,初试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有以上的符合讨论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讨论生。。高职高专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受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受,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学读本科;
荣立三等功以上嘉奖的高职高专在校生(含新生),在读完高职高专后免试读一般本科。。对应征入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应征入伍兵义务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有关规定保存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和学费减免标准,本科和高职高专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讨论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23元。
(三)免费就业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举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当;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税收优待。。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自输个体工商户之日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立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并缴纳社保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立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贷款优待。赐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工程的赐予财政贴息。
(六)复工复产。、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消失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连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待政策。
(七)公务员招考。全省拿出肯定数量(全省公务员招录规划10%—15%)开展定向招考入伍满5年以上的大学生毕业士兵,退役后可报考面对效劳基层工程人员定向考录职位。
(八)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职位招录。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缺位时,优先从大学生毕业生退役士兵中定向招录。定向招录比例不低于乡镇武装部考试录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规划的50%。
(九)事业单位聘请。各乡镇依据工作需要定向聘请大学生毕业退役士兵。
(十)国有企业聘请。省属国有企业,每年在新聘请职工时,拿出不少于规划总数4%的岗位定向聘请大学生毕业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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