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工商经处字〔2013〕第2号
当事人:惠州大亚湾溢源净水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441300000041546
住 所: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黄鱼涌风田水库副坝
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销售;销售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管道工程投资与营运,自来水管道安装、维护,管道工程项目咨询。
法定代表人:蔡琴
2012年12月24日,本局接到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利用其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在向投诉人房地产企业提供建设施工项目临时供水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强行垄断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简称大亚湾区)区域内房地产开发小区的自来水管道建设工程。本局依法对投诉反映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立案意见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年3月11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一、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二条规定,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一)相关商品市场。
本案中,当事人向投诉人提供的商品(服务)主要是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经查明,大亚湾区域内的供水服务有三种情形,除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外,还存在部分村民委员会根据自身地理位置的优势、特点,利用天然水库,自建设施供水服务,以及水厂向当地的大型工业项目专门提供的工业用原水供水服务。村民委员会自建设施的供水,只满足村民自身的用水需要,不对外销售。工业用原水(取自天然水源,未经加工直接用于工业生产的水)供水服务,其服务对象则是特定的,专供大型工业项目。从商品(服务)属性上看,自建设施供水和工业专用原水供水与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商品可替代性弱,投诉人难以用村民自建设施供水及工业专供原水来替代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是房地产企业对当事人最大的依赖所在,也是当事人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实施捆绑交易的基础。因此,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商品范围确定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
(二)相关地域市场。
本案中,投诉人反映的当事人在提供建设施工项目临时供水服务时附加交易条件,将户表工程建设进行捆绑交易的行为均发生在大亚湾区的西区、澳头两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范围,投诉人建设施工项目也均在上述地域范围内。城市公共自来水通过市政管网统一输送的特点,决定了当事人具备唯一经营者地位,不存在同类经营的竞争关系,用户在所属地域内只能选择本地自来水企业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不存在用户可以获取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的其他可替代的地域市场。因此,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地域范围界定为大亚湾区的西区、澳头两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范围。
综上所述,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大亚湾区的西区、澳头两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服务市场。
二、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是判断经营者行为能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的前提。
(一)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大亚湾区现有两家从事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的企业,即当事人和惠州大亚湾霞涌自来水厂(下简称霞涌自来水厂)。在大亚湾区下辖的西区、澳头、霞涌三个街道办事处中,当事人负责西区、澳头两个街道办辖区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霞涌自来水厂负责霞涌街道办辖区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当事人与霞涌自来水厂的自来水管网各自独立,互不交叉。在西区、澳头街道办事处地域范围内,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应服务所占市场份额为100%。2009年至2012年,当事人在西区、、、、;、、、。2013年以来,当事人在供水设施、供水规模、供水价格等重大事项上未发生重大改变,总体延续上年度的规模与市场份额。
(二)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上的控制能力及其他经营者对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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