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
第八章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权利和义务问题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其中被法律规定或认可的,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
(一)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权利意识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就已萌芽,“权利”一词在欧洲文艺复兴时就已出现,其代表为《人权宣言》。根据天赋人权的观点,人权是作为“人”应有的权利或者当然权利,自出生享有,由上天赋予,任何人不得剥夺。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
根据马克思主义主义的权利观,可以将法律权利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法律权利是各种权利中十分重要的权利,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法律权利四个方面的特征
、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
经济社会发展了,社会财富增加了,权利实现的程度才会越来越高。
、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而且受法律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法律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权利人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惩罚侵权人。
,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超越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的,属于滥用权利。
(二)法律权利的分类
。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
。
。
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继续权等。
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
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
(三)法律权利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有的基本权利。西方人权思想萌芽于古希腊哲学、罗马法及后来的基督教及其改革运动,发展于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近些年,西方无端指摘中国“中国的人权状况恶化”,“人权问题将成为整体中美关系的障碍。”中国发表美国人权纪录报告加以反击,“敦促美国正视自身的人权问题”。
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
人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
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人权的保障水平和实现程度取决于各;
中国人民对中国人权最有发言权。
刘晓波其人其事
2010-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将今年的和平奖授予在中国服刑的刘晓波,引发世人疑问:刘晓波是什么人?
1955年出生的刘晓波早年当过知青和工人,1984年硕士毕业后留北京师范大学任教。四年后,获文艺学博士学位。为出人头地,他以“骂名人”的方式一举蹿红,从而也开始暴露出其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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