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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周)
根本内容:沿革,比拟,解释,刑法学
刑法框架→刑法学框架—总论〔绪论,犯罪论,刑罚论〕决定
概念: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的总和。
刑法形式渊源:
①系统的刑事法典,即刑法典
②单行刑法
③非形式法律中的罪刑标准,即附属刑法
理论上分类: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标准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
刑法的性质和任务
特有性质:①标准内容的特定性
②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③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根本任务:政治方面,保卫安,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经济方面,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根底
权利方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秩序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构造。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文在一个法典中有次序,有层次的排列,反映了统治者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意志在刑事法律上的表达方式
层次:编,章,节;条,款,项,但书规定
刑法解释的概念: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标准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
解释的原因:理解,实施,缺乏,完善
解释种类:
⑴从解释的效力分类
①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正式解释和有效解释〕
立法解释。指国家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国家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②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
⑵从解释的方法分类
①文理解释,又称字面解释,文法解释。
②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扩张解释,又称扩大解释
限制解释,又称缩小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根本原那么
刑法根本原那么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刑法的根本原那么是刑法的核心和精华,其不仅能表达刑法的根本精神,而且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表现形式:直接规定的模式
援引的模式
推论的模式
﹡相关重大成果。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模式从推论到直接规定
确立刑法根本原那么的意义
立法指导。刑法根本原那么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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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指导。刑法根本原那么在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的指导意义
任务保障。刑法根本原那么对刑法任务实现的保障作用
根本原那么内容:罪行法定原那么平等适用原那么罪刑相当原那么
最刑法定原那么: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以及应承当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并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能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予刑罚处分。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最,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
开展历史:
1215年?自由大宪章?
1628年?权利请愿书?
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89年?权利法案?
1789年?人权宣言?
1791年?法国刑法典?
两大思想渊源〔理论根底〕:
其一,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及“三权分立和制衡〞等学说
其二,被奉为近代刑法鼻祖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
根本精神:有利于被告人
分析: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那么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如何看法条〕→法条需更明确
平等适用原那么:平等适用原那么,也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当原那么:罪刑相当原那么,也称罪刑相适原那么或者罪刑均衡原那么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分类: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行为和结果择一原那么是指只要犯罪行为和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为根底,其他原那么作补充
?刑法?第六条第二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领土的延伸
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终止,溯及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实质是解决选择法律的问题
溯及力概念: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能否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
行为时法和裁判时法
我国关于溯及力的原那么:
从旧兼从轻原那么
“从旧〞表达了罪刑法定的根本内容。而“从轻〞表达了其精神
“从旧兼从轻〞和“从新兼从轻〞适用时的区别
首先比拟新旧交法的最高法定刑的轻重。如果不同。那么就是从轻的。两者没有区别。如果一样,那么两者的差异就表达出来了。相对来说,“从旧〞更适合一些。
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第四章犯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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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的理论分析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及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一样的条件。
注意点:
,是一个历史范畴。
,更进一步提出了犯罪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受其严格制约的思想。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安,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三个根本特征:简称: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最根本,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是依刑法应受惩罚的行为,这是犯罪概念前两个特征派生出来的法律后果。
㈠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全面观点
:主体,年龄,因素,社会关系
违法犯罪的区别:
①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
②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③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否处分看社会危害性
④看上去犯罪,本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如正当防卫〕
⑤看上去不象犯罪,本质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预备,未遂,终止〕
⑥刑罚轻重看社会危害性
㈡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
刑事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的联系: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日常中多看刑事违法性,同时也是一个标准
㈢犯罪行为的刑罚当罚性
概念: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要到达触犯刑事法律标准的严重程度,而且必须是应当给予刑事处分的,才属于犯罪。
?刑法?:“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可以免于刑事处分〞和P70页的“但是〞比拟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从理论上来分:
然犯及法定犯
区别:自然犯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不需要具体法那么就能判定为犯罪。而法定犯不能根据伦理判定是否犯罪。
份犯及非身份犯身份犯:分那么对主体有特殊要求
为犯及结果犯行为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之实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以侵害行为实施完毕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
实害犯及危险犯
从立法上分:
㈠国事犯罪及普通犯罪
㈡成心犯罪及过失犯罪
㈢一般犯罪,类罪,具体犯罪
㈣亲告罪及非亲告罪
第五章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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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林格首先提出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通说: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犯罪构成是由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为该种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㈠犯罪构成由刑事实体法加以规定
㈡犯罪构成是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的总和
㈢犯罪构成是由说明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合而成的
犯罪构成及犯罪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根底,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区别:①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根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②作用不同
犯罪构成要件
通说: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的类型划分
㈠根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㈡表达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㈢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要件
第一节犯罪客体的概念: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㈠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
㈡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㈢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认清犯罪的本质特征
第二,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
第三,有助于评价犯罪危害社会的程度
理论上分类:
㈠犯罪一般客体
㈡犯罪同类客体
㈢犯罪直接客体
概念:是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良种或者两钟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多个直接客体。
2现实客体和可能客体
犯罪客体及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所引起的间接后果的区别
客体必须是行为人直接指向的。
犯罪客体的立法形式
㈠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客体
㈡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
㈢规定了犯罪触犯的法律法规
㈣规定了犯罪侵害的具体的人
㈤规定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犯罪客体及行为对象的区别
㈠是否是犯罪的必备条件任何犯罪客体是必要条件(如脱逃罪)
㈡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实体决定性质,对象一般不能决定性质①实体同,对象不同,性质同②实体不同,对象同,性质不同
㈢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客体必定受伤害,对象不一定受损害
㈣是否是刑法分那么犯罪分类的依据客体是分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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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如同样是偷木头。偷仓库的木头和铁轨的木头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只是偷窃罪,而后者涉及到运输的平安方面的罪刑
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我国刑法规定,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种客观事实。
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手段
必备选择
特征:㈠犯罪客观要件是行为对客体的侵害
㈡犯罪客观要件是表现及客观的具体事实
㈢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客观事实
:是指被刑法所明文规定,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注意:行为是可以延伸的。不一定要实际接触,语言也可以成为行为的一种形式
特征:㈠危害行为是能够改变,影响客观事物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㈡危害行为是人的内在意识和意志的外在表现
不表现人的意志和意识的行为主要有:
,或者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㈢危害行为是刑法上明文予以制止的行为
〔和主观方面无关〕
㈠作为〔制止,但干了〕
作为,是行为人以其积极的活动进展刑法所制止实施的行为。
㈡不作为〔要干,但没干〕
不作为,是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成立不作为的三个根本条件:
首先,是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没有特定义务,也就不可能有对义务的违反,也就不可能有不作为的问题
其次,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能够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
简述:特定义务,能力。两者同时满足〔具体义务,具体法律〕PS:宪法的普遍义务不算
再简述:应为能为而不为
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形式来看,有积极和不积极之分,在行为对客体损害这一点,作为不作为都是积极的。
第三节危害结果
行为对客体的损害程度
物质关系→有形结果
思想关系→无形结果
特征:
㈠危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
㈡危害结果的形态是多样化的
物质性及非物质性的结果;已经发生及可能发生的结果。〔如未遂,预备,停顿〕
㈢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
㈠区分罪及非罪的标准之一〔有没有结果〕
㈡区分此罪及彼罪的标准之一
㈢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㈣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㈤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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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概念:行为和结果间的关系
概念: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附: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不一定负刑事责任;客观存在,不要介入主观方面
㈠刑法上因果关系及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
。
不会因为人们认识的改变而随意发生变化
〔特定〕性
在普遍联系的因果锁链中选取特定的环节,才能使这种因果联系充分显示出来
。〔时间序列〕
成为原因的现象:①不仅要出现在成为结果的现象之前②并且一定能对结果的出现起到引起和决定的作用
典型:一因多果,多因一果
轻伤,后被车压死。
两者之间没有实在可能性。所以导致轻伤的人不和受伤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伤口感染,后因为医生不当,导致死亡。
两者有实在可能性。也就是说伤口感染可能会导致死亡。所以有偶然因果关系。
第五周
㈡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注意:不存在一般人,一般事物的概念
第八章犯罪主体要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要件概述
犯罪主体就是到达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或单位
㈡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㈢犯罪主体是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
〔刘〕
一般条件:㈠刑事责任年龄五档年龄,如何计算年龄,不满18岁犯罪问题,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㈡刑事责任能力概念,精神病人三分法,醉酒人,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特殊条件:身份一般主体及特殊主题,对身份的理解
〔课本〕
㈠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进展解释,控制以及对自己行为承当刑事责任的能力。
㈠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
㈡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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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
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刑法对于这样的犯罪主体的处分原那么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㈤不满18,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注意:法律不用“以上〞和“以下〞这两个词,因为包括本属在内的。
用“已满〞和“不满〞可以防止区间的重复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时期,即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刑法所规定的局部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这几种犯罪是: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共8种犯罪之外,对于刑法中的其他犯罪,这一年龄段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拐卖后强奸定拐卖罪,那么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以上的罪难道不用负刑事责任吗?因为拐卖罪不是8个罪中的。
分析:显然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虽然是拐卖罪,但是其中包含了强奸行为,那么从这个角度,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精神状况
。我国?刑法?18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
生理功能状况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属性:
直接影响其学习,承受教育,社会实践及智力的正常开展
②由于他们这些重要的生理功能的丧失,往往在心理上会有巨大的压力,因而也会影响其对自己行为的识别和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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