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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高山案
一、高山案概况
主要内容
二、高山案暴露出的漏洞及缘由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限制制度
四、高山案引发的启示思索及相应对策
一、高山案概况
2005年1月4日,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主要负责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该行下属的哈尔滨道里区河松街支行(简称河松支行)的存款客户——东北高速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高公司)在查对账目时,,河松支行行长高山失踪。哈尔滨市公安局快速组成专案组进行侦查,此案被称作“106”专案。
案惊四座
涉案人员
“106”特大票据诈骗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确定为哈顺合、北京绿洲、北京华能诚通公司等全部涉案公司的幕后实际掌控人李东哲和原河松支行行长高山。
作案经过
内外
勾结
违规背书转让,转移资金
伪造存款证明及对账单,维持资金仍在账假象
假冒业务人员,偷梁换柱
借道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资金
二、高山案发暴露出的漏洞及缘由
内控严峻缺失:“人治”高于制度,业务人员唯行长指令是听,违规操作。
账户管理混乱:多个账户无任何开户资料,开户审查制度形同虚设。
印鉴卡管理不严:为偷换印鉴卡供应机会。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善:为虚假账户转移资金和盗用客户资金供应可能。
没有执行上门服务的内限制度。
对账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外部监督不到位,案件长期未被发觉。
资金异样流淌未引起足够警觉。
商业银行内限制度的含义
内限制度:银行强化管理的一种自律行为,是保证其资产的完整性,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和防范各种风险、对各职能部门及员工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的风险限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
内部限制的核心是防范各种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限制制度
统一的法人制度
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统一的支配财务
和会计管理制度
建立了初步的
稽核监督体制
总行拥有法人财产权,并对全行经营的平安性、效益性负责,分行的事权范围和经营权限由总行法人授权界定。
明确各级机构贷款审批权限,建立分级审批、审贷分别、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及贷款发放经信贷委集体探讨确定等。
为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强化财务约束与系统调控职能,提高经济效益,各国有商业银行先后建立统一支配财务制度。
总行垂直领导、相对独立、干脆向法定代表人负责的稽核监督体制,形成总行稽核监督局、一级分行稽核处及其特派机构、二级分行稽核科。
商业银行在内控方面的实质性进展
四、高山案引发的启示思索及相应对策
启示和借鉴
建立人事管理制度
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制定规范的内控评价操作规则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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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对策
完善内限制度,特殊是人员较少的基层网点各主要业务操作环节的内限制约机制。
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
加强账户管理,严格执行开销户规章制度。
加强印鉴卡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制定并落实上门服务的内限制度。
完善对账制度,加强对账管理。
加大对基层网点的检查力度,特殊是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
亲密关注基层行非正常的业务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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