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素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形式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方式
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过程
熟练解读保险合同
能够运用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处理保险案例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能力目标
P40 200万保险金该不该赔
项目导入
01
认知保险合同的特征与表现形式
保险合同的特征
射幸性
双务性
补偿性
附和与约定并存性
要式性
条件性
个人性
最大诚信性
射幸性
射幸
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机会性
射幸性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能得到超出缴费补偿,可能只缴费无补偿
保险人可能给付大于收到的保费,也可能无给付。
射幸性源于保险事故的偶然性——主要是财险,人身保险较弱,储蓄较强
只对单个合同而言,整体收支平衡,不存在
双务性
单务合同:
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一般要求同时对等给付,而不能要求他方先行给付
投保人先缴费,发生约定事项再给付
补偿性
财产保险而言
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数额
保险目的——恢复而非改善
防止犯罪和道德风险
附和与约定并存性,附和为主,约定为辅
附和合同
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好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改变
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但具有附和性
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
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提出异议
要式性
法律要求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否则即为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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