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淮开检诉刑诉〔2014〕8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高某某曾因非法持有、使用假币,于2000年1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诈骗,于2005年1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7年4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8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男,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董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董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
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6日至2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先后与周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董某到淮安市、连云港市等地以变卖二手苹果手机为名,利用模型手机调包的手段,实施诈骗8起,,其中董某参与作案4起,。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与周某某骑摩托车至淮安市清浦区联盛广场附近,由高某某负责实施诈骗,周某某负责驾驶摩托车,骗取被害人程某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高某某与周某某骑摩托车至淮安市淮阴区黄河东路苏果超市附近,由高某某负责实施诈骗,周某某负责驾驶摩托车,骗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币1900元。
,被告人高某某与周某某骑摩托车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与淮海路交叉口附近,由高某某负责实施诈骗,周某某负责驾驶摩托车,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00元。
,被告人高某某与周某某骑摩托车至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路金鹰对面魅族手机店门口,由高某某负责实施诈骗,周某某负责驾驶摩托车,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高某某与董某骑摩托车至淮安市清浦区西安南路与明远路交叉口,由高某某负责实施诈骗,董某负责驾驶摩托车,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800元及黑色苹果4 手机一部。经淮安市清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被告人高某某、董某与杨某某至涟水县炎黄大学附近,由高某某、杨某某负责实施诈骗,董某负责驾驶摩托车,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0余元及白色OPPO X909手机一部。经鉴定,。
,被告人高某某、董某与杨某某至连云港市灌云县右新村街附近,由高某某、杨某某负责实施诈骗,董某负责驾驶摩托车,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50元及白色小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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