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13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3〕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以及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已经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会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拟处置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占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资产,闲置、拟置换资产,报废、淘汰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处置学校国有资产时,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
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在学校审批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单位向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土地及房屋的资产处置直接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处置方案送国资办核准(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的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报国资办备案);
(三)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国资办核准处置方案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并出具资产处置决定;
(四)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资产处置决定提交国资办;
(五)由国资办根据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行文报教育部备案;
(六)根据审批后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七)处置资产及其收入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处置资料的归档。
第十一条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使用单位向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土地及房屋的资产处置直接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处置方案送国资办复核;
(三)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国资办复核处置方案后,报校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资产处置方案经学校同意后,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报批材料,由国资办按审批权限报教育部审批,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或由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
(五)根据上级部门审批后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六)处置资产及其收入的账务处理;
(七)资产处置资料的归档。
第三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二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必要时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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