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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宣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
2019年9月9日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完美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到事故伤害或许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取医
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促使工伤预防和职业痊愈,分别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联合本市实质状况,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社会集体、民办非公司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该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员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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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公安、财政、住宅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看管、医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与工伤保险有关的部门应该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成立信息共享体制。
第五条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推行全市兼顾。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余资本。
第六条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状况,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确立用人单位合用的行业差异费率。
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事故
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状况,合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品位,确立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案。
浮动费率每一至三年确立一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该准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薪资总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依照员工薪资总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公司、小型服务公司、小型矿山企
业等行业公司,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详细计算方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立。
第八条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前款规定之外的用人单位应该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
险登记。经办机构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成。
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更改或许依法停止的,应该自更改或许停止之日起
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更改或许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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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包含非整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成立劳动(人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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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用人单位应该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发生工伤的,由员工遇到伤害时工作的
用人单位依法担当工伤保险责任。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判定花费;
(三)工伤认定检查花费;
(四)职业痊愈花费;
(五)工伤预防花费;
(六)法律、法例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余花费。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应该依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数的10%提留贮备金,其滚存总数
超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数的30%时,不再提取。
工伤保险基金应该留有必定比率的贮备金,用于兼顾本市重要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贮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第十一条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贮备金保存的前提下,能够依照不超出上年
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必定比率提取工伤预防费,原则上不超出3%。依据工作需要,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赞同,能够适合提升工伤预防费使用比率。
工伤预防费使用推行估算管理,专款专用,详细方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改正。
第十二条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市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分别负责
有关用人单位员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管辖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订、调整。
第十三条员工发惹祸故伤害后,员工或许现场人员应该立刻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
位应该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许员工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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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聘任)合同或许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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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许职业病诊断证明;
(四)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其余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家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许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能够对事故伤害状况进行检核查实,用人单位、员工及其近家属、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
应该予以辅助,据实供给凭据资料。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该提交相应凭据资料:
(一)员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工作职责遇到暴力等不测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许其余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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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工出门时期,因为工作原由遇到伤害或许发惹祸故着落不明的,或许有关部门的证明;
提交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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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许其余有关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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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许在提交医疗机构的急救证明或许其余有关证明;
48小时以内经急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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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遇到伤害的,
提交民政部门或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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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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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服役时期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证人》;
(八)依据实质状况需供给的其余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完好的,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资料不完好的,应该一次性书面见告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所有资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许补正后仍不切合受理要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该自逾期或许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该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家属。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益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该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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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工伤认定过程中,属于以下情况的,分别作以下办理:
(一)员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来回于工作单位和住处地、常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亲母亲、儿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二)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急救无效在
48小时
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首次急救时间。
(三)员工因工作原由驻外,有固定的住处、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准时依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况办理。
(四)员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惹祸故伤害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市、区建立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
生健康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构成。
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担当以下职责:
(一)劳动功能阻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阻碍程度的等级判定;
(二)歇工留薪期争议确认、歇工留薪期延伸确实认;
(三)配置辅助用具确实认;
(四)旧伤复发确实认;
(五)伤与非伤的界定;
(六)工亡员工奉养家属丧失劳动能力判定;
(七)职业痊愈确认;
(八)其余受拜托进行的劳动能力判定。
市和区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的详细职责分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订、调整。
第二十条工伤员工歇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伤员工歇工留薪期管理方法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立,并将确立的歇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员工或许其近家属以及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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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工伤员工或许其近家属因歇工留薪期确认产生争议,或许歇工留薪期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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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后仍需延伸的,能够向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第二十一条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固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许歇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家属应该自伤情相对稳固或许歇工留薪期满起
60日内向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判定申请。因特别状况没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
的,可适合延伸申请时限。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家属向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判定申请时,应该提交以下资料:
(一)劳动能力判定申请表;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依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许复制的检查、查验报告等完好病历资料;
(三)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余资料。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判定申请后,应该实时对申请人提交的
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完好的,实时组织判定,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判定结
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家属;伤情复杂、波及医疗卫生专业许多的,作出判定结论的限期能够延伸30日。
申请资料不完好的,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
面见告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需要补正的所有资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许补正后仍不切合
受理要求的,应该自逾期或许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原由。
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认为有必需时,能够要求工伤员工到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检查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准时限内。
第二十四条工伤员工的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痊愈费;
(三)住院伙食补贴费;
(四)到兼顾地域之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五)辅助用具安装置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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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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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次性伤残补贴金;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的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
(十)丧葬补贴金;
(十一)奉养家属抚恤金;
(十二)一次性工亡补贴金。
第二十五条因工伤发生的以下花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歇工留薪期内的薪资福利待遇;
(二)歇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三)五级、六级伤残员工的伤残津贴;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第二十六条员工因工作遭到事故伤害或许患职业病的,应该在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状况紧迫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该采纳举措使其获取实时救治。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花费,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持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花费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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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的工伤痊愈和辅助用具配置费,
由签署服务协议的工伤痊愈医疗机构、
辅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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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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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用具配置机构在同等磋商的基础上签署服务协议,并宣布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详细实行方法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工伤员工在兼顾地域之外的医疗机构接受急救治疗的,离开危险后应该及
时送转本市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持续治疗。
第二十八条工伤员工住院伙食补贴费、到兼顾地域之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花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自己提出,能够与用人单位排除劳动(聘任)合同或许停止劳动(人事)关系;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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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合同期满或许经自己提出,能够与用人单位排除劳动(聘任)合同或许停止劳动(人事)关系。
排除劳动(聘任)合同或许停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员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的详细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资的2至12个月:五级
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详细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资的3至18个月:五级
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工伤员工排除劳动(聘任)合同或许停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五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
员工排除劳动(聘任)合同或许停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纪并切合按月
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条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的工伤员工从头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
伤治疗的花费超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奉养家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久待遇按规定发放,不得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二条员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伤残津贴、奉养家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均匀薪资和最低薪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员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
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因为第三人的原由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花费或许没法确立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因为第三人的原由造成工伤,第三人应该担当的人身伤害赔偿(不含精神伤害赔偿)总数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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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家属,应该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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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经办机构应该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审定完成,并依照规定落实有关待遇。
第三十七条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该依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在排除劳动(聘任)合同或许停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第三十八条签署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痊愈医疗机构的医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赐予警示,责令更正:
(一)隐藏、假造或许私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影响工伤认定或许劳动能力判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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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为工伤员工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或许购药凭据,现金或许有价证券的;
串联参保人员不取药而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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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病种、诊断项目、药品窜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四)成心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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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布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年11月1日起实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
(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取消。
年
2月3日公
内容总结
(1)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宣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行
(2)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员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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