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电子计算机监视系
统设计技术规定
NDGJ91-89
(试行)
主编部门:能源部华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施行日期:1989年10月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关于颁发NDGJ91—89《火力发电厂电子计算机
监视系统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89)电规技字第50号
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电力局,各部属电力设计院,各省(自治区)电力设计院, 电力科学研究院,西安热工研究所,南京自动化研究所,电力建设研究所, 东北、华北、华东、西南、西北、湖北电力试验研究所:
根据《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220MW及以上机组均将装设电子计算机。为搞好应用电子计算机的设计,我局委托华北电力设计院按照“中等适用”的原则,在总结国内外工程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中的第十章电子计算机的应用。为了满足当前正在设计的工程急需,我局于1988年5月将该章先行颁发试行。在1988年12月召开的《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审查会上审查决定,将该章整理修改为单行本规定颁发,现将整编后的《火力发电厂电子计算机监视系统设计技术规定》NDGJ91—89(试行)批准颁发,从1989年10月起试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
1989年5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本规定作为实施《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SDJ1—84)热工仪表和控制部分的补充及具体化。
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电子计算机监视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监视系统)的设计,是大型发电厂热工自动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满足机组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设备落实、经济合理。
本规定适用于容量为200~600MW汽轮发电机组的新建或扩建发电厂的机组计算机监视系统设计。
发电厂计算机监视系统的设计,宜采用标准设计、典型设计和通用设计。
第二章一般规定
火电厂200MW及以上机组宜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安全监视,主要实现数据采集与处理、CRT屏幕显示、制表打印及事故忆性能计算等。
一、200MW机组的计算机规模宜小一些,主要用于对安全、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进行数据采集与处理。
二、300MW及以上机组的计算机,宜具备较完善的安全监视功能。在有条件时,可与其他子系统进行通信。
新建工程中必须把计算机作为机组自动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进行设计并取代部分常规仪表,在机组投运时应能发挥作用。
计算机必须能长期稳定运行,主机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应大于 4320h,系统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应大于2160h,% 以上。
计算机系统的硬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及应用软件应配套齐全。
计算机选型宜立足国内,优先选用国家系列型谱中设备可靠并在发电厂中有运行经验的机型。
计算机系统的设计,一般包括系统配置、应用功能及设计说明书, 测点清册,屏幕显示(CRT)画册及制表打印格式,计算公式汇编,计算机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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