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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公司法
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的设立
三、公司变更
四、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五、注销登记
六、股东大会
七、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八、董事、高管的条件
九、董事、高管的义务
一、公司的概念
(一)公司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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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三)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友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公司的设立
(一)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
(四)分公司
分公司独立申领营业执照,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公司变更
(一)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
(二)公司章程中改变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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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公司合并或分立
(五)增减注册资本
四、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古列原因解散:
;
;
;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二)公司清算
清算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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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条)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产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扣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以及税款外,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五、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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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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