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
第三章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第四章城镇体系
第五章都市圈用地布局第六章主城及社区建设
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八章环境保护
第九章环境卫生第十章园林绿地与风景旅游
第十一章城市交通第十二章对外交通
第十三章城市能源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供水和排水
第十五章邮电通信、广播电视第十六章教育、文化、体育、卫生
第十七章市场建设第十八章蔬菜、副食品基地
第十九章城市防灾第二十章主城近期建设与中期安排
第二十一章总体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指导重庆在本世纪末和二十一世纪初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实现把重
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现代化城市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 2010 年远景
目标纲要》,特编制 1996---2020 年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条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
(一)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重点控制城市中
心地区的人口规模。协调城市群的发展,实现市域范围内大、中、小城镇的有机结合;
(二)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城市发展的
同时,努力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优化城市
用地结构,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人口的合理分布;
(三)坚持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控制环境污染,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建立
与城市和人口发展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科学和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
古迹、风景名胜和传统街区,弘扬优秀的城市文化传统,充分体现山城和江城的特色。
第三条 1983 年编制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和 1990 年的调整规划,是本次总体规
划修编的基础,它所确定的城市结构形态、城镇体系发展战略及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等,对重庆市十多年由改革开放带动的城市高速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但原规划实施中尚存在着旧城开发强度过大,新区建设力度不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同城市居民的需求不相适应,城市污染较重,绿地面积不足,山城风貌特色减弱,文化、体
育、卫生等公益性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城市规划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要求,如何
适应设立重庆直辖市后的新形势等问题。
第四条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完善城镇体系,开拓新有城市发展空间;提高城市基础
设施现代化水平,建设适应山城特点的交通运输体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生态系
统,保护历史文化和山城、江城的历史环境风貌;加强以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为主要内
容的城市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作好城市的防洪、消防、人防、防治危岩滑坡等城市防灾
部署。
第五条修编的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期限为 1996 年-2020 年,其中,近期建设
期限至 2000 年,中期安排期限至 2010 年。远景展望到下世纪中叶。
第六条本规划按三个空间层次划分:主城: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
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钓鱼咀、道角,面积约 600 平方公里,是城市化水平较高、城市
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
都市圈:东起迎龙、南彭,西至缙云山、白市驿,北起北培、两路、鱼嘴,南至西彭、
一品,面积约 2500 平方公里。
市域:重庆直辖市行政辖区范围,面积 万平方公里。
第七条重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同都市圈范围一致。
第八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各项城市规划编制、进行规划管理和开展与城市规
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匀应执行本规划。
规划区以外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大型厂矿、跨区县建设工程,重要的能
源、交通、国防工程,涉外保密工程和易燃、易爆等涉及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重要的工程
管网设施等,以及其它不在规划区范围内,但属于国家规定须纳入的用地内容,视同规划区
范围纳入管理。
本规划对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体系建设具有指导作用,都市圈以外的各城镇规划区,由各
自的城镇总体规划具体划定。
第九条本规划图件由《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及其附件和各种规划图纸组成,其
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规划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重庆市规划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具体的
规划管理。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力争在 2020 年把重庆都市圈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社会文明、生活富裕、环境
优美、富有历史传统文化和山水城市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第十二条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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