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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公交司机拾得手提包物归原主
2009年03月04日03:02 新闻晨报
□晨报热线记者陈文实习生陈玮哲
手提包在公交车上遗失,被司机拾得后又险遭他人冒领,幸亏司机认真负责,才让乘客陶先生避免了损失。昨天,陶先生向晨报热线表示,真要好好感谢33路公交车工号为434的司机师傅。
上周二下午2点多,陶先生乘坐33路公交车在新开河站下车时,因为手中所拿物品过多,将随身的手提包遗忘在了公交车的位子上。
因为包里装着房产证、身份证、户口簿等重要物品以及千元现金,陶先生一时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当他赶到调度室时,手提包已被当班司机发现,并交还公司保管。
通过公交公司,记者找到了拾金不昧的司机陆师傅。他告诉记者,出于职业习惯,他通常会在车子到达终点站时巡视整个车厢。
那天车到终点后,陆师父看见最后一位乘客准备下车时,想顺手拿走掉在地上的一个手提包,他立即上前询问详细情况,该乘客出于心虚连连否认,陆师傅便把手提包上交到了总调度室。
[新闻热线]大同管村桥村八旬老人拾金不昧(03-0400:04) 3月1日,大同镇管村桥村村民蔡奇友打进本报新闻热线64711111说,他们村82岁的老人张东凤捡到2200元钞票后如数归还失主,失主十分感激老人拾金不昧的高尚品德。 记者当天赶到大同镇管村桥村找到了张东凤老人。老人说,2月26日下午,她走到管村桥头小店门口时,看到地上有一袋东西,打开一看,是两叠钞票,老人一下子叫了起来:“这是谁丢的钱啊?”听到叫声,村民李土清从小店里跑了出来,“是我的,是我的!我刚进店里买点东西,2200块钱就掉了!”老人把袋子交给李土清让他点一点,2200块钱一分不少。李土清抓着老人的手激动地说:“这2200块钱可是我一年的收入,要是丢了就完了。” 为了表达谢意,李土清请老人一家去吃饭并想买礼物答谢她,都被老人婉言谢绝了。张东凤老人家里并不富裕,2200元对老人来说可不是个小数目。但她捡到钱后毫不犹豫归还了失主的行为让大家都很感动。老人最后还好心提醒大家:“装钱什么的要小心,最好不要在口袋里装很多钱,不然很容易丢掉。”建德新闻网记者:吴运河 实习生:郑伟林 陈晓波责任编辑:张目
粗心大意丢挎包 拾金不昧风格高:上饶电视台日期:09-03-0314:51:53 现如今这拾金不昧的好心人是越来越多,1日中午,市民余先生一时大意遗失了一只装有不少贵重物品的挎包,正当他为此焦急万分的时候,好心人员工给他打来了电话。 1日中午12点半左右,正在和平国际酒店门口收取停车费的建鑫余土公司员工夏兰芳在人行道边意外发现了一只男式黑色手提包。 夏兰芳说:“我从上面过来,有一辆车停过来准备收费了,后面发现一个黑色的男式的包,我就捡起来了。”夏兰芳没有多想,立即将包交给了正在附近上班的巡查队长陈春生。随后两人一起把包打开,发现包里有不少的贵重物品。 为了尽快找到失主,陈春生立即给通讯录上的联系人打去了电话,最终找到了失主余先生。自己一时大意遗失的挎包这么快就找了回来,余先生是格外的高兴。他说:“当时我根本没想到能找回来,他们找到我后我想就给他们100块钱表示一点心意,但他们坚决不要。这种行为是一种拾金不昧的行为,也是我们大家都提倡的行为。”(陈波 夏琳琳)编辑:枫叶
反方
法律判决:拾金有昧这样算不算偷东西?
一个真实的故事。地点:厂区内部;时间:上班时间;情节:一同事看到前面的同事手机掉了,没说赶快捡起来关机归为己有,结果被保安查出;如果此行为算偷窃,那么该员工将要被开除;请问哪位学法律的很说说吗?严肃,不了解法律的不要回答,谢谢~
甲方
这种情况不属于盗窃,法律上称为侵占。《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捡钱获得的财产利益就是法律规定的不当利益,并会因此造成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归还。同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就是说捡到他人财物数额很大且拒不归还还会被追究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参考资料:
乙方
“盗窃罪!!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另一人为A,1,在看到B手机掉在地上后,此时的手机并不事实的属于A的控制之中;2,A明知道该手机是属于B的3,有排除他人占有关系建立新的占有关系的行为事实和主观故意”
题外话:关于辩论赛拾金不昧要不要报酬
-11-08/拾金不昧是一种中华民族的美德,那么索要报酬的话是对美德的打折,那么大家愿意对美德打折么?拾到东西索要报酬是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对待,你不应该主动的向失主索要报酬,因为你是在助人为乐,捡到东西归还人家,这是社会上的人应该有的一种责任,但是对方如果主动给你报酬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这是失主主动的感谢表示,不管是精神方面的还是物质方面的。而应该有明确的规定,我拾到东西你就得给我钱,不给钱我就不给你,这就违背了一个道德问题。
拾金不昧算不算美德?《现代汉语词典》对拾金不昧的解释是:捡到钱物不隐藏起来据为己有。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把别人丢失的东西归还主人似乎不需要理由。在没有法律或者法律尚不完备的年代,“拾金不昧”一直是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来规范社会基本行为的。《易经》《尚书》中对此均有过清晰的记载。新中国成立后,以雷锋精神为代表的大公无私奉献精神被广为颂扬,“拾金不昧”更是作为这类精神的代表被大力推广宣扬和身体力行。至今,在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有一个失物招领处,“拾金不昧”也就成了反映一个人、一个单位和一个地方道德水平的一面镜子。像北京市设在西单的捡拾物品招领处,从1956年到如今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物品5000多万件,现金1000多万元。即使在受到市场经济原则强大冲击的今天,“拾金不昧”作为一项曾经深入人心并取得广泛社会共识的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仍然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中国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2003少年儿童发展蓝皮书,调查了1529名儿童,结果显示“拾金不昧”在他们自认为所具有86项的良好习惯中排到了第9位。
应该说,由于教育的作用和影响,我们大多数人一直都是把拾金不昧当作传统美德而不是法律义务来看待,当作最基本的公共道德来遵守。但在近些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究竟是用道德的温情来熏陶还是法律的戒尺来确立拾金不昧的意识,时常引起争议。有学者认为,在古代拾金而昧同样要受到处罚,而到了现代社会,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其实也早已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金不昧实际上是法律的起码要求,否则就意味着违法侵占。调查结果也显示,当我们一厢情愿地期待单纯用道德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时,拾金不昧现象如今并不尽如人意,人们对丢了东西能否找回来的期望值已经大大降低。同时法律也非万能。拾金不昧是停留在道德层面还是纳入法律范畴去宣传教育、规范行为,已成为一个难题。著名社会学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认为,“拾金不昧”不是一般的社会道德准则,而是属于传统道德底线,是中国人最基本的道德防线。只有寻找道德和法律的契合点,让这种社会意识从孩提时代扎根,成为人们必备的素质,才能更好地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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