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是由【niuww】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0】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消费税税收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案
案例一
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公司将一批价值16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甲半成品,加工费120万元。长江公司将甲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乙产成品,发生加工成本152万元。该批产品售价1 120万元。甲半成品消费税税率为30%,乙产成品消费税率40%。如果长江公司将购入的原料自行加工成乙产成品,加工成本共计280万元。企业应选择哪种加工方式更有利?
委托加工方式下:
(1)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60+120)÷(1-30%)=400(万元)
应缴消费税=400×30%=120(万元)
(2)长江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
1120×40%—120=328(万元)
自行加工方式下:
长江公司应缴消费税=1120×40%=448(万元)。
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重120万元。
案例二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120元、一瓶指甲油40元、一支口红60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100元、一瓶摩丝3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从税务筹划角度,分析企业采用成套销售是否有利?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非应征消费税货物一并计缴消费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但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缴纳消费税。
税负比较:成套销售应交消费税:(120+40+60+100+32+10+5)×30%=(元)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120+40+60)×30%=66(元)可见,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因此,企业从事消费税的兼营业务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三
某工业企业委托乙企业代为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材料(非金银首饰)。该企业的材料成本为800000元,加工费为150000元,由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80000元(不考虑增值税)。材料已经加工完成,并由该企业收回验收入库,加工费尚未支付。该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原材料的核算。
①如果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000
贷:原材料 800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0000
贷:应付账款 230000
借:原材料 95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950000
②如果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该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000
贷:原材料 800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230000
贷:应付账款 230000
借:原材料 103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30000
③乙企业对应收取的受托加工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80000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消费税 80000
消费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