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南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生产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是公司免费发给职工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不能把它当作福利待遇相互攀比。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资条件,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坚持“按需采购、统一管理,计划控制、规范发放,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含制革厂、集体职工)。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要求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按照《天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天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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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射线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防护眼镜等个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工种的特定要求配备齐全。
第七条公司企管部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负责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流程
第八条需求计划原则。公司各单位根据工种及生产实际所需,应每月25日前向公司企管部编制报送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表,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需求计划应保证其真实性,合理性,严格按上述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与发放使用期限上报,企管部负责对其监督审核。
第九条采购原则。公司委托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所有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企管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劳保用品需求计划进行汇总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通知劳动服务公司于每月10日前进行统一采购。采购单位不得采购无安全性能鉴定证、安全标志的防护用品,原则上从集团内部市场采购,内部市场确无的劳保用品,可从外部市场采购,应确保采购质量,严禁采购改变质量、标准、劣质的劳动防护用品,企管部负责对采购全程予以监督指导。违规采购,造成公司重大资产损失及影响公司生产安全的责任人,将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付款原则。公司委托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及付款工作,公司企管部负责全程监督指导及审核。
保管原则: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公司级的劳保保管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入库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工作,并做好入库、验收、出库等具体工作。劳动防护用品应专设仓库或划定劳保用品专用区,并按有关要求归类标码摆放,做到整洁有序,便于随取随用。保管员对库存防护用品安全负有直接保管责任,造成丢失、损毁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放原则: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公司及各单位的劳保发放工作。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及发放台帐,应做到帐物相符,公司将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台帐不健全的将提出批评并对该单位处以200-500元经济处罚。每月10-12日为各单位保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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