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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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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四条绵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绵阳市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研究确定城市风格特色,审定城区主要街景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城市绿地和城市雕塑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审定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
绵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负责对绵阳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旧城改造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城市风格特色、
重要建筑方案等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区或乡(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涪城、游仙区政府、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驻市单位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
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建制镇、村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部队、铁路、党政机关、开发区等用地性质特殊、用地规模3公顷以上,应当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均必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经市规划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规划设计成果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具备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以及自然、资源、历史、现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测绘与城市勘察工作的单位,必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测绘与勘察成果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技术规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绵阳城市规划报批前须经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第十七条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市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批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鉴定,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认真集中和采纳各方面的正确意见。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城市规划区内非建制镇和村庄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驻市各行业单位编制的专业规划,必须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评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综合协调。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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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