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历史发展
第三节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一节行政程序法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种类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多重视角:
1、最广义
2、广义
3、狭义
4、最狭义
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注意的几个问题:
1、是就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而言的
2、所规范的核心对象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3、表现为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二、行政程序的分类
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行政程序进行分类,但具有重大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下面几种: (一) 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 以行政事务的法律目的和行政程序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程序
外部程序
核心在于某程序要素是否与外部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
内部程序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行为时所采取或依照的与外部相对人无直接联系的程序。
外部程序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与外部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的程序。 划分内部程序、外部程序的意义在于:
第一,应把相对人对行政过程的参与权作为外部程序立法的核心;内部程序与外部相对人无直接关系,可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
第二,内部程序注重效率,外部程序注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 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这是根据行政事务处理的适用频率、范围、时限和适用对象是否特定所作的划分。抽象行政程序具有普遍性和后继性,针对某类人或事普遍适用,且在时限上一般只面向未来发生效力。强调其法定性和对行为过程的监督与控制。
具体行政程序具有相对的具体性和前溯性,只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项采取的,在时限上一般只对既往事件发生效力。
注重效率性、公正合理性和对公民程序权利的司法救济。
(三) 法定行政程序和自由行政程序 这是以行政程序是否为法所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法定行政程序,
自由行政程序,
这一分类提醒立法者和执法者:当某一行政行为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或关系重大行政效率时,该行为的程序应由法律进行原则的、甚至详细的规定;执法者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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