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基本定律-----大数定律。
二、保险的著名组织-----劳合社
1、劳合社的定义:劳合社是由许多保险个体商人聚集在一起经营保险业务的场所。
2、劳合社的特点:
劳合社的成员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
在劳合社里由成员自由组合,组成承保辛迪加。每个辛迪加组织均有一个牵头人,负责与经纪人商谈确定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费率等。
投保人不能和保险人直接接触。
三、保险学说。
(1)损失赔偿说。马歇尔、马修斯。损失赔偿说的基本要点有二:一是认为保险是一种合同;二是认为所有保险的共同特征是损失赔偿。损失赔偿无疑是保险的一个重要职能,但将保险完全归结于此就显得不够。
全面。
(2)损失分担说。华格纳。损失分担说首先承认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但更强调损失赔偿背后反映出的多数人互助合作共同分担损失这一事实,看到了损失赔偿所体现出的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更接近保险的本质,这是其长外。但将“自保”也纳入保险则明显是错误的。
(3)危险转移说。维兰特。危险转移
说强调保险组织的重要性,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移机制,该学说的缺陷,强调损失是保险的基础,否认人身保险是保险。
(4)人格保险说。休勃纳。人格保险说认为人的生命与财产一样,具有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价值,因而人寿保险也是一种损失补偿。但困难的是现实中人们无法准确衡量“精神与力量”的经济价值。
(1)保险技术说。费方德。该学说强调保险的数理基础,认为保险的特点就在于采用了保险费率的计算、保险基金的计算等特殊技术,保险的性质主要体现在技术方面。用技术特性来概括保险是不确切的。
(2)欲望满足说。戈比、马纳斯。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
和金钱欲望的手段,并且这就是保险的性质。
(3)相互金融机构说。米谷隆三。保险是金融机构,是以发生偶然事件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
(4)财产共同准备说。小岛昌太郎。认为只有积蓄财富作为财产准备,才能应付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是受托管理财产准备的组织。
爱伦贝格。二元说认为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如财产保险;一类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合同,如人身保险。二者只能择一,因此二元说又称“择一说”。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二元说对保险本质揭示显然不够深刻。
四、保险的性质。
五、保险的定义。
六、保险、赌博、储蓄、担保、救济的
比较。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
一、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
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三、按危险转移层次分类的保险
四、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五、其他分类方式
相互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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