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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复方专利的侵权认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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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复方专利的侵权认定.doc中药复方专利的侵权认定
摘要:如何对中药复方专利的侵权进行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和人们争论的焦点。由于中药复方的特殊性,等同原则、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在其侵权认定中显得尤为艰难,在实际案例中,应该充分考虑中药复方因药物的组成、剂量以及药物在复方中的地位不同所导致的多变性,结合相关理论具体分析判定。我国中药复方专利保护的范围与国外相比较为局限,导致申请的专利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拓宽中药复方专利保护的范围的任务紧迫。
关键词:中药复方侵权认定;等同原则;中药复方专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200-01
作者简介:陆承坤(1995-),男,汉族,江苏泰兴人,中国药科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药事管理。
里约奥运会让古老的拔罐大火了一把。其实中医药作为我国人民几千年的传承,自有其可取之处。但由于我国专利法的不完善,中药专利问题愈来愈凸显出来。中药复方作为中医药产业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专利侵权认定中的问题应当给予重视。
一、中药复方的特性及等同原则
中药复方是由多味中药材制成的产品,其注重配伍:包含君、臣、佐、使药,发挥功效的作用机理充满玄机,加工炮制后的有效成分难且组合在一起综合起作用。
根据等同原则,满足如下的两个条件即称为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等同物:首先,客体和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和产生了基本上相同的功能和效果,其次,对于技术人员来说是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由于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细则中均未对等同原则问题有所规定。因此,对于中药复方侵权认定,等同原则如何适用变得十分重要。
二、等同原则在中药复方侵权认定中的适用
(一)在中药复方专利基础上药味增减的侵权认定
第一种情形,假设中药复方专利权利是对药味组成的部分有合理的概括,且增减药味又属于从属权利的范畴,那么显而易见药味增减构成侵权。第二种情形,如果增加药味,即便解决了长期未能解决的技术难题;或者克服了技术偏见;或者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但由于新的技术方案落入到专利权利要求所规定范围之内,依旧构成侵权。一旦出现这种情形,最佳的解决方式是双方交叉许可专利。第三种情形,如果减少药味,解决了长期未能解决的技术难题;或者克服了技术偏见;或者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效果,考虑到新的技术方案没有并包含专利权利所要求的任何技术特征,因此不会构成专利侵权。第四种情形,如果药味的增减,不在权利要求所提及的范围内,且不是该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推理就能联想到的,则不属于侵权。
(二)在中药复方专利基础上药味剂量增减的侵权认定
复方专利对药物剂量都有范围限定,如果剂量的增减在保护范围内,那么属于侵权。如果剂量的增减不在范围内,并且功效差不多,只是因临床对象的不同,增减药量,那么这种情形属于上述的第一种情形。当然这就是中医药的基本原则对症下药,是为此领域的医药人员所熟知的道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方可认为与侵权复方或者
公知复方属于等同技术。如果药量的增减不在范围里,同时产生了特殊的功效,并且不属于此领域的医药人员经过简单思考所能联想到的,那么就不落入等同技术范畴。
在中药复方的研究和使用中,对中药复方的药量进行加减,以此达到强化治疗效果、针对不同症状、减少不良反应等作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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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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