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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之治及治理之规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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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之治及治理之规则.doc规则之治及治理之规则
【摘要】国家所“从”之“法”不同,其法治的性质也就不同。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是法律的性质不同。社会主义不是自发产生,社会主义法治是预设前提的法治。要保证法治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必须保持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质,并不断给法律输入社会主义精神。现代法治是宪法之治,而宪法之治的基本要求是遇“事”询“宪”,依“宪”制法。立法是最重大的国家治理活动,法治国家最基本的特征是依宪立法。为了保证法律依宪而生,国家应当建立立法的宪法依据阐释制度和立法的合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规则之治治国方略法治国家合宪审查
【中图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DOI】.
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是近年来常被提起的话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再一次把人们的注意力聚集到法治上来。在我国已经以宪法的形式宣布走法治之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①之后,党中央专门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速度做出决定,这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一步加强。②
法治是规则之治
由于我国近代以来,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一个时期的特殊经历,法治在人们心目中蒙染了某种理想色彩。这种认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心理基础。然而,我国能否顺畅地走上依法治国之路,不是单靠人们的期待就能解决的,也不是通过颁布一项立法或发布一项决定就能实现得了的,首先必须扫清法治认识上的障碍。
在关于法治的讨论中存在一种倾向性的认识,或一种近乎结论的认识,即把法治看作是来自西方的新文明,甚至仅仅属于西方的文明。③出现这种认识一方面导源于西方学者的鼓吹。比如美国法学家昂格尔就认为法治是仅仅在“现代西方自由主义国家”才存在的一种“罕见的历史现象”④。另一方面则可能是西方法治论的渲染影响了太多的受众。这种认识对人们接受法治构成障碍,甚至会瓦解人们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用那被视为唯一的法治模型为尺度来裁量我国所实行的法治建设,只能得出“人是我非”的结论。
法治其实不是对发达到某种程度,或具有某种文明特征的国家的发展状态等的描述,它是可以普遍适用的国家治理方略,更直白些说,是一种治国方法。⑤在以往数千年的政治国家的历史上,不同的国家,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采取过不同的治理方式。国家管理的实践和政治家、思想家为国家管理贡献的智慧推动国家治理方式逐步形成若干典型。这若干典型首先在欧洲展示自己,经受统治者和臣民们的检选。殖民地时代,欧洲文明向世界各地传播,不同的治理方式得到以世界为舞台的展示机会。经过这样的展示,国家治理方式进一步类型化。所谓法治和人治在人类知识系统中的比肩并立就是这一类型化过程的结果。在近代思想家的认识中,法治和人治的并立在一开始就表现出向法治偏离的倾向。对法治的肯定导致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法治,就像越来越多的国家实施立宪,选择宪政一样。现代思想家对法治的进一步阐释、现代国家逐步走向法治不过是国家治理方式选择过程的继续。我国在1999年通过修改《宪法》宣布
“实行依法治国”,也可以看作是新中国在这个选择过程中所做的中国选择。
在关于法治的讨论中还存在另一种倾向,即喜欢把更多美好的东西披挂在法治上。学者们精心修饰的法治看上去完美无缺。所谓“良法之治”的说法给法治加了不可蠲除的“良”标签。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唯一的法治模型”之类的宣传有关,而广大社会成员对文革期间无法无天局面的恶感和对法治的好感则为这一“装饰工程”提供了社会基础。天然“良”的法治看起来很是美妙,却足以叫停任何一种法治建设,因为关于良与不良的争论可以一直持续到遥远的未来。⑥
法治没有过分复杂的内涵,采用这种治国方法也不需要太多铺垫。法治无他,规则之治而已。在政治还比较低的历史条件下,也包括新政权的初兴阶段,国家治理表现为治者和国务之间的直接关系,其典型形态是命令―服从,即治者下命令,做决策;被治者,也就是事务的承担者接受命令,服从决策。在法治与人治并立的话语体系下,这种治理方式被称为人治。法治之所以被人们置于与这种治理方式“并立”的地位,是因为法治的治理逻辑与人治似乎正相反对。⑦它不是从治者到国务,而是从规则到国务(可以表达为“规则―国务”)。法治下的治者在从规则到国务的国家治理活动中担当的角色像是规则搬运工,而不是命令者。这是法治的根本特征。近代以来的国家之所以逐渐选择法治,不是因为那些国家都在法律、制度等方面同步地获得了无限多的美好(
“良”),而是因为这些国家的治者认可规则之治的稳定、公正,不喜欢人治难以避免的朝令夕改、以私好断公务等。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方法,法治的特质充分展现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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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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