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
本《股权质押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月【】日在青岛市市北区签署:
出质人: 吴艳秋
地址:
联系电话:
质押权人:青岛中策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主体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鉴于:
1、质押权人作为保证人为有限公司与银行之间于2012年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人民币伍仟万元的担保,并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承担该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
2、为确保质押权人对主合同担保追偿权的实现,现出质人以其持有的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向质押权人提供股权质押,承担人民币伍仟万元的反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质押股权
质押股权即本合同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股权权益。
出质人保证对前述股权享有合法权利,并承诺承担因出质股权权属纠纷给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价值,,共计人民币(大写)【伍仟壹佰肆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小写¥51497600)。双方确认:质押股权价值的约定不构成质押权人依据本合同享有及行使质押权利的任何限制。如处置质押财产获得的资金高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价值,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资金仍应当用于偿还质押权人因保证合同而承担的主债权,直至该主债权被清偿完毕。如还有剩余,则质押权人应将剩余资金退还出质人。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合同和质押担保范围
本股权质押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有限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质押权人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因上述贷款事宜而签订的《保证合同》(含对该两份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以下合称“主合同”或单称“贷款合同”“保证合同”)。
质押担保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包括主债权、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同时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保证人及本合同质押权人处分质押股权的费用、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的债务人及出质人应向质押权人支付的费用。如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则质押股权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三条质押担保期限
主合同项下担保人保证期间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主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主合同债务人按照主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完全履行其承担
的义务之前,质押持续存续。在借款合同债务人未依据主合同适当、全面履行其义务致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质押权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实现质押权。
第四条质押程序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将上述两份有效质押权凭证原件交由质押权人保管。
因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出质人应确保质押权人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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