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作责任制,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有效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责任问责制度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媒体曝光、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责任问责对象
第四条责任问责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责任问责的内容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或盗窃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及《公司质量手册》,造成质量事故或投诉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消防盗窃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或工作目标的。
(六)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运输计划或工程设计、施工、工程验收或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运输计划或工程进度的;
(七)工作推诿扯皮或遇工作职责交叉的事情推卸责任,对出现的问题不处理也不上报而放任自流,导致贻误时机或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人力资源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手册》规定,未依法维护员工及公司权益,引发法律纠纷,造成公司名誉或经济受损。
(九)、财务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财务制度或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公款私存私分、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收取资金等情况,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受到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罚的;
(十)工程项目建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十一)违反公司招标采购办法,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招标和投标,项目招标存在商业贿赂和舞弊行为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十二)、泄露公司经营秘密或标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十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的相关规定,造成媒体批评的。
(十四)、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况。
第四章责任问责的方式
第七条责任问责采取下列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诫勉、撤职等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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