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以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20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逐步开展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伤残疾人恢复生理功能及再就业的能力。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人社局)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集。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划分为三个档次:
一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等企业,%征集;
二档: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等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征集;
三档: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等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征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和部门按一档费率执行。
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一档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档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各县(市、区)社保局每年应当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参保单位工伤待遇支付情况,及时调整其缴费费率,并报市社保局备案。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以下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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