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和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实习活动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及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指导。
第二章实习申请
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
(五)能够专职实习,或者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七)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设立未满一年;
(二)无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或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向其所属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以下简称律协)向漳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申报,由律协本会负责审核,并将经确认的可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接受的实习人员名单报市省、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品行良好。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律师不得超过二名。
第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十条 拟接受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 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六)本协议自本会律协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实习人员应向本会律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人员与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实习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材料原件;
在合伙所或国资所不占编人员申请专职实习,须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在国资、公职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实习的证明和工作证复印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以及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的,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须将原件递交律协核对。
第十二条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六)、(七)、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申请表》;
(二) 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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