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复习重点提要
2015—2016年下学期
主讲:周赛林
第十章负债
一、应付职工薪酬
(一)职工范围。
1、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
2、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兼职、临时工);
3、劳务派遣员工。
(二)职工薪酬包括:
:(医保、伤保、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其中核算)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其中核算)
;
。
此外,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成本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分配
发放/使用/交纳
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
(三)核算程序
(四)带薪缺勤
1、累计带薪缺勤
2、非累积带薪缺勤
☆(五)非货币性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准则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
1、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的会计核算——视同销售。
(详见教材例题10-10)
2、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的会计核算——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六)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一)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注:“非正常损失”是这样定义的:“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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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交税费
1、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项目,比如用于在建不动产时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生产成本-X产品(税法规定的免税产品)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发现非正常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短缺商品经查属人为,损失由个人承担的,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范围。
☆(二)目前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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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大致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货币流量的,应作销售收入处理,即视同销售规定1、2、3、5、6项;另一类是不涉及货币流量的,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要按售价体现销项税金,视同销售规定4、7、8项。
例如:库存商品成本80万元,售价100万元,销项税17万元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2、销售代销货物。(1)视同买断方式下,假如代销企业外售价格为110万元: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取手续费方式下: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应付账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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