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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合同及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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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林权流转合同
黄山区林业局监制
林权流转合同
一、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受让人: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森林法》及《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就林权流转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均准确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二、流转林地概况
出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的林地共块,座落在,总面积亩,其林地概况及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和林地使用期终止日期详见下表:
小地名
面积
主要
树种
林地
使用期
终止日期
林种
四至


西

三、流转林地用途
本合同规定转让的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四、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让人必须保证其拥有出让林地的合法使用权,合法享有其上资源的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处置权,拥有出让林地的唯一合法权属证明--黄山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2、出让人郑重承诺出让林地的山林权属不存在争议或不明晰之处。保证出让林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任何纠纷;未对该林地做过任何处分或抵押,如未将该林地流转给第三人,未在该林地上设定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3、林权流转期限内,出让人负责协调受让人与当地其他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关系。协助受让人处理破坏林业设施、阻碍生产经营、乱砍、盗伐、践踏幼苗等侵权事件。
4、林地内原有林道和其它林业设施(包括防火带)均保留,受让人具有直接使用权或合理规划改造。
5、出让人应协助受让人向林权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负责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让人应依法进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2、在林权流转期限内,受让人有权在流转林地上自主经营。享有完整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出让人不得干涉。
3、受让人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其它方式流转。
4、经营期间,受让方有权享有转让山场范围内的国家优惠政策和林业政策支持(包括公益林补助等)。
5、在林权流转期限内,受让人自觉服从国家和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
五、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本合同林权流转价款为。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
出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后,受让人须向出让人支付剩余款项整。
六、出让林地的交付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出让人将出让林地交付给受让人。
七、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林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向相关权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国家政策因素收回本合同项下林地的,同等条件下,受让人有优先权。受让人应与相关权利人重新签订合同。
(二)林地使用权流转期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
达成协议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条件将受让林地归还相关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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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阳仔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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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