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公务员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
现行公务员退出机制的“不畅通”
1. 公务员总的退出数量、比率明显偏低的不正常。
据人事部此前统计,1996年至2003年,全均每年辞退公务员2421人,以全国公务员总数800万计算,%。自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后,五年内全国辞退公务员4778名,与其他行业相比少之又少。放在贪污腐败频发、诸多监管不力、公共事件增多、问责制度越来越完善的社会语境中,辞退、开除的公务员数量如此之少,说明公务员退出机制已经失灵,光靠提前退休无法激活。
2. 公务员退出方式结构不合理的不正常。
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开除、辞职、辞退、退休”。
但现实中,除退休之外,其他的退出方式很少发挥作用,导致目前公务员退出机制虚设。换句话说,我们真正需要的,是“退休”之外的公务员退出机制。
3. 公务员退出成本畸高的不正常。
公务员依法辞职辞退,适当给予一定补偿,无疑是合理和必要的。但现实生活中,针对公务员退出的补偿,却远远超出了合理和必要的范畴,沦为一种被舆论诟病的“权力赎买”。
4. 在公务员退出的过程中,公众参与、监督程度力度不够的不正常。
公务员无论是辞职辞退还是开除,公众都很难充分参与进来并有效监督,而往往只是公务员自身在决定、内部安排。
国家行政学院宋世明教授曾指出:民众真正关注的是辞职、辞退,“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就是要使公务员与其他职业一样,实现正常辞职、辞退。”在正常退出机制形成之前,任何鼓励性措施都容易被解读成公务员的特殊福利或者特权。比如安徽新政,普通民众是否延长退休年龄尚且争论不休,公务员何以就能提前退休?
公务员的正常退出机制——出口管理
试用期满不合格取消录用
开除
辞职
辞退
退休
解聘
在职死亡
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辞退
公务员退休
辞职辞退退休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它解决的是公务员队伍的“出口”问题。
确立公务员辞职辞退退休制度,为公务员的合理流动提供了正常的法律机制,解决了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问题。对于打破过去长期存在的公务员的“铁饭碗”,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精干,保持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公务员辞职制度的历史沿革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着统包统配的人事管理制度,个人的自主择业权和单位的自主用人权都受到严重的束缚,缺乏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未能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辞职、辞退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一步明确了个人的自主择业和单位的自主用人权利,鼓励人才合理流动,有关辞职、辞退等人才流动的政策规定才开始逐步研究制定。国家相继制定的有关政策,允许一定条件下的人员流动。
1983年《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提出:为鼓励人才合理流动,更好地发挥科技人才的作用,凡实行聘用制试点单位的科技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辞职。
第一节公务员辞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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