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反思.doc我国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反思
摘要:公安机关是我国重要行政机关,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旦权力失控也会对公民权利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反思我国现行的公安宿舍受案范围,理清概念,寻找不足,为制度重构提高思路。
关键词: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
一、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如果我们对“公安行政诉讼”这个词条进行拆分,其由“公安”和“行政诉讼”这两个核心点组成。所以,我们要深入研究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必须先从公安行政诉讼的概念入手。而无论公安行政诉讼的概念如何变化,万变不离其宗,都是来源于行政诉讼的概念,但其必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又区别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简而言之,就是“民告官”。在公安行政诉讼中,“官”具体化了,具体到了公安机关,即“民”告“公安机关”。那么,公安行政诉讼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解决公安行政争议的活动。
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来源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子集。因此,要想弄明白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必须弄明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为有司法管辖权,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对于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莫衷一是,没有统一标准和权威的答案。但可以以上述概念为逻辑起点,按照从普遍到特殊的规律,推导出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即法院对公安机关的何种行政行为具有司法管辖权,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针对公安机关的何种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
二、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影响因素
存在即为合理,合理就有理由。制度亦是如此,其存在也必然有其存在的理由,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更是难逃樊篱。笔者认为,虽然影响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众多,但其决定性作用的主要是以下两种因素。
第一,法的价值选择差异
公平与效率的冲突和矛盾是亘古不变的,在面对这些价值冲突的时候,公安机关的价值取向是不同于法院的。公平是法院的永恒价值追求,一以贯之;而公安机关则是把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作为首要价值追求。那么,在判断公安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塑性的时候,就无法避免价值排序的问题。一方面。法院司法审判权的行使,是以公平为价值选择的,其对公安行政行为的介入,难免会降低公安机关的效率。所以必须对这种干扰进行必要的控制,不能超过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程度。另一方面,如果公安机关如果过度的维护依法行政的稳定性和效率性,排除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权的介入,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必然会受到冲击,从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法院对于公平的追求也会落空。
对于平衡法院审判权和公安机关行政权,法律经济学给出了合理的方案,即成本收益分析。具体而言,法律在设定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时要考虑价值效益的问题,寻求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投入,获取最大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司法权的介入范围
司法权的介入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司法权的介入越多,越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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