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面前一律平等
北大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张平在2014年12月26日央视《新闻1+1:琼瑶胜诉原创的胜利》中表达了自己对琼瑶诉于正案一审判决的看法:
第二点,张平院长对判决“禁止复制、发行、传播”的看法:
原告的<梅花烙》是200多个桥段,被告的《宫锁连城》是900多个桥段。9个点的相似,就让整部剧停播,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第二点,张平院长对判决“赔偿500万”的看法:
原告主张21个桥段的抄袭,最后法院认定的是9个。这个比例还不到一半,所以法院是考虑到了量的问题,不会支持原告的请求(赔那么多)。
我们看这个(抄袭)的量,不论是占原告(全剧200个桥段)的比例,还是被告(900多个桥段)的比例,它都是非常小的。从这个比例来看,赔偿额并不低。
第三点,张平院长对判决“赔礼道歉”的看法:
原告起诉的是改编权和摄制权,不包括人身权。在不包括人身权的情况下,是不是一定要去赔礼道歉?我们在各国对知识产权案的判决当中,都是用经济赔偿的方式,很少涉及用这种人身……
对于张平院长的三点说法,作为一个法律方面的门外汉,我是无从置喙的;但作为一个进入影视行业将近20年的编剧,我个人有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谨与张院长商榷:
质与量的比对
琼瑶女士人比较厚道,平时可能也很少与人纠缠剧本比对之类的事情,所以只列举出了比较重要的、比较大的21个桥段,但这种比对方式其实不一定能真实描述侵权行为的全部。
我个人认为,对于剧本中的构成元素来讲,大到立意、创意、结构、人物、人物关系、大事件、桥段、情节、情节线(由人物与大事件、桥段、情节等元素构成的贯穿性线索),小到过场戏、细节、台词等等,抄袭面前一律平等,只要有了接触的前提,如果有相似,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在大的故事架构,即立意、创意、人物与人物关系设置、结构、大事件等不相同的前提下,某些细节、台词相同可能是巧合;但在上述大的故事架构基本相同甚至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故事对应的发展阶段,类似的过场戏、细节、台词均可归为抄袭之列。
基于以上“抄袭面前一律平等”逻辑,除了琼瑶女士上诉的21个经典桥段之外,其实还有大量非经典的桥段、事件、情节、过场戏、细节、台词雷同,以及“由常规元素构成但是原告所独有的组合方式”雷同。
我们不能认为重要元素雷同要起诉,不重要的元素就不算数了。如果这样想问题,就会被某些人抓住把柄,认为雷同的地方并不多。
下面,我仅简单列举两剧第一集中雷同的大、小元素,以供参考。
两者大元素的雷同部分,可用“一种归纳,两种适用”方式总结:
1,老爷纳新欢将生子对夫人有威胁
2,夫人与心腹商量准备万全之策保住地位
3,偷龙转凤并记下女儿身上特殊记号后遗弃
4,女儿被卑微之人拣走养大
5,多年后大少爷成为优秀青年,二少爷成为次品
6,夫人在心腹警告之下准备完全忘掉女儿
以上6点归纳既是《梅花烙》的情节线,也是《宫锁连城》的情节线,可以看出完全一样。
即使有人认为其中某个桥段或某个设计是公共资源,但是别忘了,用公共资源重新进行创新性组合也是一种原创。比如“孟姜女哭长城”、“荆轲刺秦”、“嫦娥奔月”都是公共资源,但如果我第一个把它们组合成一个完整故事“孟姜女哭倒长城,假装献藏宝图刺杀秦始皇未果,被处死前偷吃始皇仙药而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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